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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异的法定条件是甚么?
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http://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异的法定条件,应准予离异http://
如感情确已破裂,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判决离异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http://
判决离异的法定条件是甚么? 遵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但并非是伉俪“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异与禁绝予离异的法定条件http://
调解无效的案件,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 在审判实践中, 审理离异案件应当举行调解,从这个意义下去说,深进与不深进等不同http://
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http://
而有一些离异案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http://
因此,“调解无效”以及“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不异,调解无效,不能视为判决离异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伉俪“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异的法定条件,在调解事情中,http://
虽然是“调解无效”,,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