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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医患纠纷情况的调研报告
医患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伴随着社会的医疗活动,由来已久。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和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呈现出日益严重化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因此,从5月9日起,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特邀委员,在夏夫根副主席带领下,联合对我市医患纠纷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骨伤医院和医院所在地的环南路、昌国路(文化路)、城东派出所,听取了上述单位和定海区公安分局有关医患纠纷的情况介绍,又与市卫生局的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共同分析了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探讨了解决医患纠纷应采取的对策。调研组还了解了上海、重庆、河南、安徽等地医患纠纷处置情况,与市保险公司等单位就医疗事故责任险开设及投保等情况进行了联系。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患纠纷现状 近年来,我市医患纠纷不仅在数量上逐年递增,而且在纠纷的表现形式上日趋激化。一是纠纷数量增加。据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料:2002年全市共发生医患纠纷83起,赔偿金额达121.8万元(含医药医疗费赊免)。今年1至4月,全市共发生医患纠纷28起,赔偿金额达49.5万元,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二是纠纷程度更为激烈。医患纠纷已从双方的语言争执、吵闹发展为斗殴、打砸等性质严重的治安事件。去年10月,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方六、七十人冲击医院,围攻医护人员事件;今年4月,市人民医院发生患者与医生争吵、殴打。仅仅过了一个月,市人民医院又发生患者方数十名亲属冲击医院医疗和办公场所,砸坏门窗和办公桌椅,在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还是有3名医生被殴打致伤,结果住入部队医院治疗。三是由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①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医护工作者普遍认为在医疗活动中的人生安全难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②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受到牵制。每当发生较激烈的医患纠纷时,当地派出所不得不投入大量警力予以处置。公安部门感到在当前维护社会治安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医患纠纷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③医患关系更为对立,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理解和信任变得十分脆弱。 当前我市医患纠纷的形势依然严峻,如果对此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不仅影响到我市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必然影响到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委员们认为,医患纠纷作为发生在特定领域和特定群体中的矛盾,必然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患者方面分析。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但当前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依然相对缺乏,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正常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去解决问题,而寄希望于通过吵闹的方法来达到赔偿的目的,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争执后,患者方通过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因。二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患者方大多不愿接受医学鉴定,尤其对尸体解剖,患者家属在思想上还不能承受。三是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偏差。患者方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不够,认为病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一旦治疗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发生病情恶化甚至患者死亡,就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医护人员和医院,导致情绪难以控制,冒然采取过激行为。 其次,从医疗机构方面分析。一是医院方缺少与患者主动的、必要的沟通。尽管近年来,医院的服务理念正在逐步由“以疾病为中心”向“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转移,但仍有一些医护人员“见病不见人,治病不治心”。当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作出解释时,医院通常只给予简单的回复,强调医院没有责任,从而致使患者方情绪偏激,产生纠纷。这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二是医院对医患纠纷处置准备不足。尤其从2002年9月1日起,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医院在思想上和工作上准备不够,既未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也缺少相应措施。因此,当出现医患纠纷的苗头时,医院的反应往往较为迟缓,处置方法简单,当医患双方的矛盾激化时,再求助于公安派出所,往往已延误了处理纠纷的最佳时机。 再次,从社会方面分析。一是存在舆论的误区。目前社会舆论一般认为患者是弱者,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后,社会同情的天平大多倾向患者,特别当患者死亡时,社会舆论一般都认为医院有一定责任,而不去判断具体的病例如何。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突出的医患纠纷事件,患者方纠集起亲戚、朋友、同事、邻里七、八十人大闹医疗机构。对此,有些人认为病人死在医院里,家属行为过激一点可以理解。一些群众也认为:患者是个人,医院是公家,人家治不好病或者死了人,医院总要赔一点。致使医院迫于来自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息事宁人,赔钱了结纠纷。二是司法程序滞后。本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解决医患矛盾是最便捷、最正当的途径,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现有法规的程序规定,由正常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不仅程序复杂、旷日持久,而且患者方大多因病因伤治疗无果或死亡,已很难去承受由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所产生的精力和经济上的负担。因此,患者方大多不愿走行政调解乃至司法诉讼的道路,而一味“吃定”医院,甚至不惜以暴力、纠缠相威胁,而达到其要求赔款的目的。三是管理体制的缺陷。长期以来,卫生局是医学会和医院的领导机关,在管理体制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医院称卫生局是上级,是“阿爹”。因此患者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医院、医学会、卫生局都是一家,即便有了医疗事故也不愿找医学会鉴定和交卫生局处理。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缺少处置医患纠纷的一支队伍以及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更多的是强调由医院自己去处理医患纠纷,使医院在医患纠纷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境地。 三、对策与建议 鉴于我市医患纠纷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原因,委员们认为:解决我市的医患纠纷,必须建立规范的调处制度和机制,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医院医疗活动的正常秩序。在处理医患纠纷的方法上,则应通过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和成立一个相应的机构,采取思想的、法律的、行政的、技术的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市的医患纠纷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调处,并引导我市的医患纠纷处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委员们提出如下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对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认识。我市现阶段的医患纠纷的发生,既有医患双方内部的原因,也有管理体制和社会的认识方面的外部原因。由于这一纠纷发生在医患双方这一特定的对象和医院这一特定的场所内,因此,尚未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足够重视。应当认识到,医疗事故(包括因医疗活动引起的医疗异议、医疗争执)、医疗纠纷和因医疗纠纷导致的违法(包括犯罪)行为,是三种不同的概念,是在医患双方矛盾变化发展过程中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尽管患者作为弱者一方,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但医院作为一种救死扶伤的特定公共场所,其正常的医疗活动和医疗秩序绝不能因此而受到任何的干扰和冲击。因为这关系着更多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任何聚众闹事,敲砸医院物品,打伤医护人员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无论从人们的认知水平和法律的规定上,都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应当依法受到坚决的制止和处理。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具体的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在处理医患纠纷中也具有相应的职能,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医院在医患纠纷中是一方当事人,如果仅依靠其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矛盾,效果肯定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问题,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或通过平等协商、或通过行政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医疗事故及纠纷,那么医患纠纷问题才能够得到真正妥善地解决。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要从加强依法治国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性,切实关注和重视这一问题,将其摆上应有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予以解决。 2.制定规范,尽快出台我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根据上海市和其它一些地方的经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不失为是在当前相关法规尚不配套的情况下,解决具体医疗纠纷的首要措施。“办法”应明确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职责和任务,重点规定医患纠纷处理的程序,以增强“办法”本身的可操作性。公安与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办法”制订处理医患纠纷的预案,针对医患纠纷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提出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3.成立机构,加强对医患纠纷处理的协调工作。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卫生、政法、群团组织等部门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机构。该机构的任务是研究当地医患纠纷现状,提出解决办法,向有关方面通报医患纠纷情况,协调各方履行好在处理具体医患纠纷中的职能。该机构可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增强对医患纠纷的综合治理的能力,以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并在医院外设立医患纠纷调处点,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即把当事人引导到调处点调处纠纷。调处点要安装必要的监控等设备,以记录调处的情况,并为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必要的证据。调处点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患纠纷对医院正常医疗活动的干扰。调处点应明确职责,有关人员在医患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介入,研究处置办法,把事态控制在初发阶段。调处工作必须吸纳患者方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以增强调处工作的透明度和调处的效果。 4.主动积极,改进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调查告诉我们,由于医院的服务质量或医院缺少主动与患者的沟通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升级,在医疗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为医院这一特殊的、其活动直接关乎人们生命健康的机构,除了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外,进一步地改进和强化自身服务质量,从当前解决医患纠纷问题这一角度看,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医院的主要领导应当切实抓好医院的质量制度建设,确保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全面执行。要把服务质量放到与医疗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地探索医患沟通的有效机制,使全体医护人员用真情去对待每一位患者。建立和完善医院服务质量保障、奖惩、评议、监督机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医患纠纷的能力,尽可能地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5.共同努力,探索医患纠纷调处的新方法、新途径。医患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还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处理双方的争议;二是新闻媒体加大正面报道医卫工作和医卫战线先进典型的力度。目前,全国各地媒体报道“白衣战士”抗击“非典”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对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医卫工作和医护人员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建议继续加强舆论导向工作,呼唤全社会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误解和冷漠,重塑和谐的医患关系;三是公安与卫生部门要发挥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职能作用,经常地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分析医患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防范于未然。当出现纠纷的苗头时,公安与医院之间要相互积极的沟通做好工作,努力争取不发生大的纠纷和恶性事件。四是在不违背司法诉讼程序和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手续,推行医患纠纷诉讼合议庭,试行办案时间承诺制等,并在诉讼费的收取上,给予患者方一定的减免,使患者打得起官司;五是在我市多家医院已投保医院责任险的基础上,争取把目前正在试验阶段的医疗职务保险制完善推广。医生是个高风险的职业,当医护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而使患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责任保险,将个体的风险转化为社会共同承担,这是既能维护患者权益,又能从制度上消除医护人员后顾之忧的切实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