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合同法撤销权案例分析问题,第三题详细一点,
回答(2)
(1)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2)以甲为被告,以丙为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3)如果我是法官在你有证据的前提下,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因为有法可依,事实成立,否则,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只回答第三点。 乙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你的这个案例是错误百出。
第一,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错误。没有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件。不能请求强制执行。是请求支付令。
第二,乙必须有明确诉讼请求。比如请求撤销甲的无偿转让行为。这个是可以的。
哪怕法院受理,也不能判决。法院是当事人主义。不能超诉讼请求判决。
你法本的吗?这学的什么破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