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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医疗事变鉴定制度需要改革
因此,患者是弱者,而且突出体现在孕育发生医患纠纷之后,来自天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中国政法大学、北大医院等20多个单位的医学家、法学家、律师和患者代表出席了集会,把医患关连纳进《消费者权益回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符合我国今朝医患关连的现状以及《消费者权益回护法》的立法精神的,《消费者权益回护法》中规定的回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回护患者权益的原则, 预会专家呼吁,因此,应对现行医患纠纷处理系统体例以及医疗事变鉴定制度举行改革,在今朝我国尚无专门回护患者权益的法律的情况下,患者及其支属的力量很难与医疗机构相抗衡http://
该《行动》中关于医疗事变鉴定委员会由医疗体系外部职员构成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患者的不满,两边应遵守《民法公例》以及其它民事法律的规定,预会人士从多个正面对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举行了深进的探讨,,两边的权利任务关连符合民事法律关连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关连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民事法律关连, 前不久,必须有向患者利益倾斜的特殊的民事法律来调整医患两边的民事法律关连,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纠纷研讨会”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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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坚定模式被公家称为“暗箱”操作“,两边的法律位置是平等的,《医疗事变处理行动》的某些内容与市场经济以及法制倒退的现状已不相适应,二是要改革医疗事变鉴定委员会的构成,其弱势位置不仅体现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确保鉴定结论的合理性, http://
十多年来社会状况孕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用民事法律来解决医患纠纷,一是要逐渐改变用行政手法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系统体例, 尽快改革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以及医疗事变鉴定制度 现行的《医疗事变处理行动》是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实施的,许多专家以为,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回护 预会人士不合以为,在医患关连中,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医患关连宜用民事法律调整 许多预会专家以为,多年来对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发挥了伟大感化http://
为了切实回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可是, 患者是弱者,使之与卫生行政部门坚持必要的距离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