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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专家孙事龙

孙事龙: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维权问题

(2014-05-21 09:08)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同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并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正式提出来,而《物权法》实施则从法律层面把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随后,大部分省市制订了配套规则,实践中,有部分未出台相应政策或根本不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关于社会保障认识模糊,借此,笔者做个梳理。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为: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死亡而造成的工资和收入损失的难关。

国际劳工组织在《21世纪社会保障展望》中指出:“社会保障的目的不应限于防止或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它反映着一种最广义的社会保障意愿。它的根本宗旨是使个人和家庭相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尽可能不因任何社会和经济上的不测事件受很大影响。这就不仅是在不测事件中或已出现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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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事龙:土地储备与征收土地关系

(2014-05-13 10:31)

   土地征收系早在1986年出台《土地管理法》就设立的制度,《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强调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何为公共利益一直未作出规定,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仍然回避这一争议问题。

   何为土地征收,法律也未作出解释,理论界比较流行的概念是“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行政主体利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同时终止使用权,将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延伸出事实上概念是,国家为了发展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集体所有者补偿的行为。

    土地储备相对于土地征收是新生事物,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订并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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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发问的庭审

(2014-04-30 20:42)

    在目前体制下一般会认为,房屋征收庭审流于形式,案件提前沟通、提前定调子是常有的事,否则,不会轻易开庭.

   今天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的开封35户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二审庭审,我代理上诉方,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两位女法官当庭十分大胆问了政府几个问题确实让我吃惊。  

   提问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方案是否组织过讨论、如何体现被征收人意见的,有何证据?

   提问2、国务院征收条例第21条规定,旧城改造应该给予回迁或提供就近产权调换房屋,你们的补偿方案为何没有这两种。

    提问3、旧城改建应该是改善居住条件、提高被征收人居住、生活水平,你们这次征收如何体现这种精神的。

   提问4、2013年3月25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区人民政府也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吗?

   我认为这些都是案件核心事实,也是争议焦点,但一审开封中级法院都采取回避的方式,不问、不管,判决书不提及。

    庭后,当事人都对私下对人民法官竖起大拇指,称赞问题提的好,就是官司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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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当代行政诉讼法律服务的瓶颈

(2014-04-27 12:15)

   我很荣幸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好律师网行政板块的版主,促使我思考着中国的行政诉讼现状,本是唤醒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促进社会法治进步的行政诉讼如今变成能不参与则不参与的律师业务,民主、法治在哪里,那些学生时代豪情壮语因为世俗、因为行政诉讼到处碰壁,变得胆怯,许多人选择放弃。

   当代法律哪些人在做行政诉讼律师,特别是哪些人在做老百姓代理人,据我观察,解决生存成为第一类人群,何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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