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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办理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纠纷,既可以划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划归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的以医务行为为基础,具有特定的技术性,因而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需要有更多的特殊技巧。

当医疗纠纷发生,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一般遵循如下程序和技巧办理。

一、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作为记录医疗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在证明医务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上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仅是法官据以了解案情、判断院方过错情况的资料;也是进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性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实践当中,复印和封存病历通常跟医院的医务科沟通、交涉,如果院方不配合,则要找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督促办理。如果到了诉讼阶段,则要求法官调取病历。复印和封存病历均讲究时间性,实践中,院方篡改病历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以固定医疗记录凭证显得紧迫且重要。

二、及时办理手续,进行尸检。

尸体解剖,是查明死因,明确院方医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另一重要途径。尸体具有容易腐烂变质的特点,(即便是冷藏,时间太久,亦会影响对死因的查明),因此尸检照样应当及时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实践当中,患方家属要求尸检的,向具备尸检资质的专业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委托,专业人员即可以进行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医院有配合的义务。很多患者家属担心医院单方面处理尸体,实际上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实践中,尸体火化须经家属同意,医院无权私自火化尸体,殡仪馆也不会接受医院私自火化私自的请求,无主尸体也要经过特定程序方可火化。所以,家属不必担心医院毁尸灭迹。

三、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

医务行为具有很大的专业性,普通人不具备专业知识,难以就医务行为进行评判。医疗纠纷发生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由专业人士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和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评判,为法官做出裁判提供专业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由于医疗损害本身是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类,司法实践中(云南),如果患方家属选择按一般人身损害起诉,并选择做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同样予以认可和采纳。

四、善于选择诉讼策略。

对于医疗纠纷,当事人能否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但在云南省,法官认为医疗损害是一般人身损害的种类,当事人具有诉讼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一般人身损害也可以选择医疗事故纠纷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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