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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及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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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及法律思考 (2009-02-18 14:41:13)
标签: 杂谈 医疗事故 医学会 分类: 民事案件咨询案例
一、由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弊端多。
医学会在性质上属于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管理上、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只是业务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医学会由医学界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本身就是医生,都就职于医院或其他医疗系统;医学会与被鉴定医院之间、医学会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被鉴定医院与鉴定专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从医学会和被鉴定单位的关系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你随便点击一下各市医学会和各省医学会的他们的网站,你会惊奇地发现,在网站的首页你所要鉴定的医院都是他们的会员单位,总之,他们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医学会由于经费少,至少目前医学会的经费主要依赖于各级医疗卫生系统和医药企业的支持更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样的关系,能够保证鉴定的公平和公正吗?
2、再看看医疗行政机关、各医疗机构和医学会之间的关系:许多省份的各级医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又大多数是由省卫生厅厅长、副厅长、市县卫生局的局长、副局长退休后担任的。一个知名医院的院长如果一直在卫生系统工作,仕途基本顺利的话,好多人大概是这样一个轨迹,院长--市县卫生局局长--市医学会会长(或升任省卫生厅担任领导退休后继续担任省医学会会长)各级医学会又隶属于卫生厅(局)管理,因此,医学会做出这样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也就是在所难免的,
与被鉴定的单位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医疗事故的鉴定成了因不正常的孕育而成为怪胎,不出具违背良心的鉴定结论那才怪呢。
总之,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就好比父亲给儿子做鉴定,你如果不服,就让爷爷继续给孙子做鉴定。这能公平、公正吗?
3、再看看鉴定时的专家组成:基本上还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来自各个医院的医生和大夫,而且每个医院都随时可能成为被鉴定的对象,因为每一个会员单位指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出现医疗事故,今天甲给乙鉴定,明天乙又会为甲做鉴定,俗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医疗技术再高的医院也会在治疗中出现医疗问题,会员之间可以说是兔死狐悲、同病相怜,被鉴定医院的今天,就是鉴定专家医院的明天,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家们在鉴定中能够怀着一颗公正的心,一碗水端平,天平的砝码不倾斜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问题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在鉴定前由双方共同抽取专家名单,一般是5名专家组成,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b、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c、双方当事人退场;d、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e、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出现不公平的地方表现在:
1、医患双方专家名单的抽取仅仅是貌似公平:形式上抽签双方根本不知道所抽到的专家的名字,确切地说是患方根本不知道专家们的的名字,因为你双方抽完签后,医学会就会按照双方所抽取的名单,逐个通知每个被选中的专家,这个时候,被鉴定的医院完全会通过医学会知道具体的专家是那几位?甚至医学会发给会员的通讯录中都具体地记录了专家们的联系方式,甚至他们在医院系统聚会中举杯共饮、熟络无比,因此,在签订前的私下事前沟通甚至许诺都是有可能的。而到了鉴定的现场,又装着根本不认识似的,医学会当着双方的面,打开两个密封的信封,宣读双方所选专家的名单,表明双方所选专家是没有被偷梁换柱的,可是对于患方来说选哪个专家都没有区别,反正,患方基本上都不认识专家(或者说认识的概率太小了),专家都与被鉴定医院的同属医学会会员的圈子,事后的沟通或打点也就有了极大的可能性,正如,西安某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科室主任,明确告诉患方他们掌握着医疗的资源,掌控者鉴定的主导方向,患者要告赢他们医院是难乎其难的!这话虽然说得狂了点,但是,也确实倒出了其中的原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