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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险 咋能防忽悠?律师:看清合同弄清风

  为拿红利匆忙投保理财险 未注意风险提示输了官司

  被业务员忽悠冲动买保险 过犹豫期发现被骗难维权

  近日,“长安保险副董事长刘智涉嫌诈骗”的消息一经曝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各种带有理财和投资功能的新型理财保险(如各种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两全保险等)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其所潜藏的风险也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

  实践中,理财类保险内容复杂,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中招。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理财类保险的风险,记者特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春林律师,结合两起常见的案例进行了分析点评。

  为拿红利匆忙投保理财险

  未注意风险提示输了官司

  夏女士欲到银行存款10万元,在等待的过程中,一银行客户经理向她推荐一款保险理财产品。称该款理财产品每年存入10万,年底会有两万元的年金和5000元的红利,只需要连续交10年就不需要再交钱了。如果有紧急情况需要用钱,可以用保单做抵押贷款或者由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经交的钱。

  夏女士觉得不错,同意办理。该客户经理拿着一大堆材料,让其签字,由于材料过多,夏女士没细看。到年终分红时,保险公司只分了一万的年金和500元的红利并要求交下一期保费10万年,夏女士发现受骗,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却说根据合同规定只能退还2.5万元的现金价值。

  无奈,夏女士只好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出示了一份夏女士签过字的风险提示说明书,在该提示说明书上明确表示夏女士知道该保险的风险和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自愿投保。由于事隔太久,无法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法院只能判断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夏女士签字确认明确风险和合同内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点评:

  在“风险提示书”上签字

  容易掉入业务员的陷阱

  唐春林指出,由于理财保险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投资风险,通常在确知理财保险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加审慎的考虑自己是否购买保险产品。因此,理财保险的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促使消费者快速投保,便利用各种手段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收益,诱使消费者投保,期间不但不履行应有的风险说明和提示义务,反而钻法律漏洞,让消费者无技可施。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应当先向消费者出示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并做出明确说明使消费者理解保险的确切内容之后,再出具风险提示说明书等书面文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已经理解,以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意义。

  当然,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受私法自治原则的影响,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除非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可以依法确定无效外,法律均予以认可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法受合同约束,承担各自的义务并享有权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消费者是在明确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的条件下投保,应当受保险合同约束。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时,不能轻易相信销售人员的宣传,在签订风险提示说明书等文件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应内容,并要求出示保险合同条款并对条款充分理解后再予以签字确认。并尽量保留记录现场情况的录音录像,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没有证据而造成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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