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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律师支招如何索赔
本期人物:宋雪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至今处理过600余件道路交通安全案件,为诸多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进行安全普法培训。
上海市某批发市场内,每日凌晨供货时间,市场内的车辆都会发生严重拥堵。2013年6月某日,张某作为市场疏导员,在引导往来车辆时,被由北向南驶出和由南向北驶入的两辆中型厢式货车所夹,经120到场抢救无效而死亡。由于现场监控存在死角,现场目击证人对事发的具体细节也表述不一,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
死者家属因不知该如何索赔,在律师帮助下将司机、两辆车的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访谈实录
上海市某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死者家属(死者女儿及死者父亲)诉称,死者于1962年出生,死亡时不满60周岁,因次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上一年度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要求的索赔额900000余元。
本案中,两事故车辆的情况系,车辆A属于某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除交强险外在大众保险公司投有10万元商业险。车辆B属于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除交强险外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商业险。
由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系无法认定,车辆保险情况又不一,再巨大赔偿金额问题上,各保险公司、车辆所属公司以及司机本人在各自赔偿比例上,无法达成一致,但一直拖延对于死者家属的精神和经济的损失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死者家属才诉至法院,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截止访谈之前,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高兴邀请您参加本期律师访谈,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宋雪律师提供的这个案件。首先请宋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主体问题。
宋律师: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的一种,而赔偿主体,分为赔偿权利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一、各个赔偿主体的具体分类
(一)赔偿权利人(也就是大家平时所说,谁是原告)
1、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也就是伤者本人)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妻子或者同辈中靠受害人经济帮助的人)
3、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1)配偶;(2)子女、父母;(3)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外孙子女、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这里,针对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来说一下,受害人死亡的,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各不相同。因此,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列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由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另外,在只有车辆受损的案件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的原告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用益权人。
(二)赔偿义务人(应该由哪些人向原告赔偿)
这类赔偿义务主体,非常庞大,因为车辆的使用情况和所属情况很多类。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做到穷尽责任人,一旦遗漏了责任人,则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告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维护。由于访谈时间有限,在这里跟大家先浅显介绍几类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需要跟大家做细致说明的是,这里的“机动车一方”不仅指车辆驾驶人,还应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出借人、运行受益人、承包人等相关责任方,具体到每个案件可能会不同,所以立法者在这里用了“机动车一方”这个概念来涵盖。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发生事故时,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