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曹春燕与刘斌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曹春燕,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汽车有限公司家属宿舍17栋4单元7楼8号。
委托代理人戴树清,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居民,住衡山县人民西路168号。
被告刘斌,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山汽车有限公司家属宿舍17栋4单元7楼8号。
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春燕诉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聂洪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7年6月自由相识、恋爱,1997年7月 24日自愿在衡山县开云镇(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10月1日生一女孩名刘资贤,2004年2月29日生一男孩名刘林果。2001年共同购置住房一套,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视其夫妻关系和好无望,亦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曹春燕与被告刘斌自愿离婚;
二、 婚生小孩刘资贤、刘林果由被告刘斌负责抚养,随被
告一起生活,被告刘斌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选择;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三、婚后共同财产座落在衡山县汽配厂住房一套原告应占有的份额自愿赠送给被告刘斌所有;共同债务27500元由被告刘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曹春燕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聂 洪 德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校对责任人:聂洪德 打印责任人:刘 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