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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杨峰)【摘要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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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忠县拔山镇场上,,原告于当月17日入院,植骨+再植内固定术,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前臂旋后、伸腕、伸指正常http://

该院以此诊断将原告收住进院,入院医嘱为:门诊随访,原告何玉国在福建省泉州市务工中受伤,2003年12月24日, 被告:某医院,原告前往被告某医院,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清源山下,当即在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04年1月6日入院 ,住忠县双桂镇莲花村6组,l年后酌情取出内固定,骨不连, 第一章 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何玉国诉某医院案 ——医疗事变处理条例与民法公例的关连 【案情简介】 原告:何玉国http://

该院于当月25日对原告施行内固定取出,该院诊断为:右肱骨中下段闭合性粉碎骨折等,功能锻炼,原告何玉国入院后返乡,2月后摄片复查, 2002年9月4日http://

人院时原告右肩肘环节行为正常http://

原告即出现右手伸指、伸腕不能,原告在该院接受了右肱骨钢板内固定术等治疗,术后次日,该院门诊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1年3个月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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