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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离婚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否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2008-08-08


  【问题提示】
  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
  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3、军人离婚到哪个法院?
  4、怎样向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1】军婚=恶梦?
  郭明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明和汪梦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梦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梦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梦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明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梦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施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梦忍无可忍。汪梦向郭明提出离婚,但是郭明坚决反对,汪梦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明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汪梦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是不能被支持的。
 
  【案例2】军婚=枷锁?
  汤晓倩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经过熟人的介绍与丈夫柳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干部)结婚后,起初感情较好,但由于汤晓倩常去外地出差,柳广趁机与邻居一个年轻女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两人常趁汤晓倩不在家时同居。此事被汤晓倩发现后即向柳广提出离婚要求,柳广顾及颜面和影响拒不同意离婚。汤晓倩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柳广提出:“《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你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用。”
 
  【案例3】高墙内的破碎婚姻
  林某是深圳监狱的服刑人员。妻子阿梅(化名)与林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起初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7月的一天,阿梅突然发现林某在偷偷地吸食毒品。2个月后,阿梅生下了儿子小强(化名)。
  2002年4月,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监狱管教干部的帮助下,林某一直安心改造。就在林某期盼着早日与妻儿团聚的时候,今年6月,林某突然收到了妻子的离婚起诉书。妻子阿梅提出,离婚后要独自抚养孩子。
  经过多方努力,这起特殊的离婚诉讼在监狱进行。诉讼双方对离婚没有太大的疑义,双方分歧的焦点在孩子的抚养权上。
  阿梅认为,孩子长期在父亲身边,对成长不利。,林某则认为,孩子已经在奶奶身边生活了5年,与妈妈完全生疏了,况且妈妈从来都不尽义务。经过法官、律师长达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林某同意与阿梅离婚,孩子由林某抚养,抚养费由阿梅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案例分析】
  问题1: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
  分析:案例1中,汪梦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妻子要求和丈夫离婚,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原因是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军人的特别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发现,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和一般人的离婚程序有点不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和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通俗的说,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很简单,为了保证军人家庭的稳定,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的安全。对于军人配偶的这种离婚请求的限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只是限于这些人的地位特殊,法律进行的特别安排。
  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在案例1中军人丈夫郭明不存在我们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所以妻了一汪梦要提出离婚,就应该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所以,这个时候仅仅凭借军人一方与自己个性不合这样的理由,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只能勉强维持,但是,对于非军人一方,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事实上就侵犯了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权不利。
  但是,在案例2中,军人丈夫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着偏差,柳某作为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他人同居,事实上已经有法律规定的“重大错误”的情形,无论柳某是否同意,妻子汤晓倩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问题2:和军人离婚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吗?
  分析: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军人离婚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止二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同时,这个规定的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这个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也就是军人离婚除了一般的程序之外,还有军内的调解和出具证明的过程: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规定适用于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问题。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也有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不同意离婚,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问题3:军人离婚到哪个法院?
  分析:军人长期在部队,他们的离婚问题在法院管辖上,也有特殊之处,我们这里说的管辖,就是原告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4:怎样向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案例3中,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离婚,就是向服刑人员提起的离婚。服刑人员的人身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他们的婚姻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配偶的打击也是可想而知的,那么,如果对这样的一类人提起离婚的请求,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
  我们的法律在服刑人员的离婚条件和程序上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只是在法院的管辖上有些特殊。具体说来,只是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具体操作不是这么方便,但是,我们在案例3中也看到了很多的人性化处理。
  第一,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由于这样的办理方法比较繁琐,而且费时费力,往往不多。
  第二,诉讼离婚,根据情况法官去监狱,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见,就好像案例3中的情况。但是,法院在处理与服刑人员有关的离婚案时,是非常慎重的。应该说与服刑人员离婚,难度要比正常离婚大很多。
  涉及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总结】
  对于军人离婚,服刑人员离婚这样的特殊离婚问题,法律为了特殊的目的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军人离婚的军人否决权就是为了稳定军人的家庭而设立的特殊的法律规定。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不可否认,这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军队的稳定。但是,如果军人一方的确是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过错的,那么法律的天平又将再次恢复平衡,就算是军人不同意,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注意收集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这样的过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对于服刑人员离婚,没有其他特别程序,主要是法院管辖的特别,我们要分清楚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就可以了。一般来说,对于服刑人员的离婚,协议离婚不是特别可行,还是建议以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较为合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离婚问题
  (9)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6.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到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此主题出自小强2008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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