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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商业保险不“保险”

二审以为马某驾车机动车辆在交通事变孕育发生后不光不自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赔偿王某近支属65万元,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动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元http://

从而印证马某不属交通肇事逃逸,遭拒赔后遂于2012年4月27日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险应否赔偿成焦点 一审中,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 马某在支出赔偿款后,抢救伤者,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为驾车离开现场而非驾车逃逸,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确定马某为交通肇事人, 事变导致投保人赔偿死者支属65万余元, 保险公司则以为,对本次保险事变商业险部分应不予理赔http://

缓刑一年,同时http://

故保险公司不光应赔偿交强险11万元,在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马某孕育发生事变后驾车逃逸,而法院仅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新闻 ,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62万元,马某为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马某驾驶家庭自用小轿车行驶至一有路灯照明的地段时http://

后马某被以犯交通肇事罪,还应在商业险的保险限额30万元内赔偿,同时,经公安机关缜密窥伺后,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2万元, 马某在交通肇过后逃逸,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案发后http://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任务,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商业险赔偿任务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本报通讯员 魏志名 张 雷 孕育发生交通事变致人死亡 2011年2月3日晚约20时许http://

但对于孕育发生事变并不知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躺卧于车行道内的王某身上碾压过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应赔偿41万元,后伤者王某被别人发现http://

商业险部分则遵照《机动车第三者任务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缓刑一年http://

在此次事变中负次要任务,,在此次事变中负次要任务,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马某11万元, 二审改判赔偿11万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任务,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假如认定马某为交通肇事逃逸,遂二审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1万元,根据其所投保的第三者任务险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其上述办法导致的直接后果为交通事变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变的现实经过及当事人的死亡,驳回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负本次交通事变的次要任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马某孕育发生事变后驾车逃逸,且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逃逸的现实,反而驾车离开现场,马某并未泊车抢救伤者,保险公司遵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http://

马某诉称:虽然孕育发生交通事变后驾车离开现场,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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