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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公告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
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公告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合法有效?
惠诚律师事务所公司部部长 谷林树律师
【特别提示: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对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认知和操作口径上,依然存在差异。故此,用人单位在采用这送达方式时,要秉持小心谨慎的态度,除非迫不得已,不要轻易使用。否则,就此发生劳动争议时,一旦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不予认可公告送达的效力,则可能会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05年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判定:南阳市某公司通过新闻公告的方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违法。这起判决后,有不少媒体做了报道,有的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十分醒目的标题:单位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提法是有问题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用媒体公告方式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呢?我个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用人单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必须以先行履行相关程序并符合相关条件为前提。
原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接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末用,直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虽然该复函只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配套文件,并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失效,但前述规定确立的企业向员工公告送达通知的前提条件,却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实务中,常被援引和参照。根据前述规定,企业向员工公告送达通知的,应至少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前提条件:
1.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
2.无法向职工本人或其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也无法邮递送达的。
在本人开头提及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南阳市某公司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向职工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而是直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声明,未给员工申辩机会,程序明显不当,故此,认定为其公告送达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