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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研究
当事人如何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如是否需要先行提出复议)完全任凭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代社会也要求司法机关在解决行政诉讼时必须考虑效率因素,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现状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及缺陷 (一)基本类型 1.非终局性自由选择型 即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间选择其一http://
通过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具备必定的公道性,表现着区别于行政诉讼的独立意义,因此不能单纯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机制来考虑http://
对复议决定不服,行政诉讼适用有限变更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http://
对行政公道性案件(除已经规定为前置的行政案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 2.性质方面http://
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合理时,第二款规定的则是非终局性选择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