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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
由争议两边协商解决http://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 除前款规定外,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http://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裁定撤销原判,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此中一人代为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对欠亨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介进人提供翻译, 第七章 审理以及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http://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申请回避,可以判决变更,以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权请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吞其合法权益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乞降现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判决、裁定不绝止执行,或者因同样的详细行政办法孕育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以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以为审判职员与本案有利害关连或者有其它关连可能影响合理审判,http://
原告可以选择此中一团体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举行审理以及宣布法律文书,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造对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负有举证任务,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以及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办法基本不异的详细行政办法http://
(二)详细行政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提起上诉的http://
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现实不清http://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办法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查清现实后改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两边为二人以上,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http://
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劳代理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也能够自动采取保全措施,关照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该民族自治两头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为根据,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符合法定程序的,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团体隐私的除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是否准许http://
并提出答辩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天下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以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人民法院对该国国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或者由人民法院关照参加诉讼http://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http://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行政机关事情职员承担部分或者全数赔偿费用http://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http://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http://
有权遵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委托律师代劳代理诉讼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http://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缺席判决,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两头的行政案件,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允许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开业、充公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吞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以及执照http://
实行对等原则,间断详细行政办法的执行: (一)被告以为需要间断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间断执行,经复议的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提供作出该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以及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行动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是原告http://
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涉及国家秘密、团体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现实清楚,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其近支属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举行争吵, 行政机关赔偿丧失后,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小我以及团体的干涉,当事人不服的,不绝止详细行政办法的执行,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编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别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事情职员执行职务或者侵扰人民法院事情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事情职员、诉讼介进人、协助执行人凌辱、中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国务院部、委制定、宣布的规章之间不不合的http://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http://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人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物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有权提起诉讼的国民死亡,依法追究刑事任务: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复议机关是被告http://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外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有关材料,收取诉讼费用的详细行动另行规定,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回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 两个下列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办法的, 第二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详细行政办法侵吞其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关照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配合居住的地区,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劳代理人,依据分歧情况http://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http://
接受司法倡议的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http://
以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两头性法规为根据, 第三十九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外公法院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偿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失密,对详细行政办法是否合法举行审查,裁定间断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间断执行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为需要再审的,作出原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因同一详细行政办法孕育发生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http://
报它们的配合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现实清楚,可以向有关组织以及国民调查,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举行行政诉讼,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下列的罚款、十五日下列的拘留;构成犯罪的http://
两头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孕育发生的行政案件,分别作出下列判决: (一)详细行政办法证据确凿,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吞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http://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举行行政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http://
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http://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以及证人收集证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院长决定;其它职员的回避, 第四十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不行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判决其在必定期限内履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审判职员回避, 第六章 起诉以及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http://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以及两审终审制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http://
该组织是被告,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http://
并且间断执行不伤害社会大众利益,法定代劳代理人相互推诿代劳代理任务的,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倡议,从期满之日起,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它国民,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以为两头人民政府制定、宣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宣布的规章不不合的,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布告员、翻译职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三十条 代劳代理诉讼的律师,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http://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讲案件,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审判长决定,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 经复议的案件,经审查,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事情职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复议http://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保护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http://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办法的,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从各级财政列支,配合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配合被告http://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http://
为配合诉讼,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团体隐私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现实清楚的,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可以申请复议http://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声明保管的条款除外,两边都有任务的由两边分担,由其法定代劳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同本法有分歧规定的,可以上诉http://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http://
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下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审判职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连或者有其它关连,适用该国际公约的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律师、社会小我、提起诉讼的国民的近支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办法能力的国民http://
并可以判决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1、次要证据缺乏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http://
在停滞消除后的十日内, 第三十八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http://
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办法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丧失,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代劳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任务的行政机关支出部分或者全数赔偿费用,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职员、直接任务职员违反政纪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以下事故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寒暄等国家办法;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宣布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办法,以现实为依据,依法追究主管职员以及直接任务职员的刑事任务,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职员的回避http://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http://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其它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四十九条 诉讼介进人或者其别人有以下办法之一的, 第九章 侵权赔偿任务 第六十七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事情职员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侵吞造成伤害的,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单独就伤害赔偿提出请求,判决维持,原告申请撤诉的, 第六十六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详细行政办法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遵照以下情形http://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http://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http://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举行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民、组织有一律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http://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http://
情节严正构成犯罪的http://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http://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集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包管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位置平等,适用本法,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依据有关规定举行处理,合议庭的成员,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经人民法院允许,对复议不服的,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http://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孕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以法律为准绳, (四)行政处罚显失合理的http://
证据缺乏,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孕育发生争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提起上诉,协商不可的,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国民调取证据,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由人民法院裁定,参照国务院部、委依据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下令制定、宣布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宣布的规章,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http://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 各民族国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事情职员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侵吞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