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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法办法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从第二次起,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举行维修功课或维修功课缺项漏项的,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义务的,行政处罚不绝止执行,按以下规定举行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应用配件拼装车辆的,不入站营运,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利用编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http://

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利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http://

收缴其不法标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办法,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倒运用道路运输业公用票证的,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诡计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第六条道路运政职员执行私事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入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编制、区域、线路、班次(光阴)安排客运车辆的http://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办法,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别的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 (十二)利用未按规定举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http://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障期内因维修质量孕育发生泊车故障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入的,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保护的http://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容许车辆继续营运,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责令其限期补报,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搭客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故意虚报补葺项目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办法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下列的罚款http://

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按本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http://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 (二十六)出进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允许证、出进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进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除责令补交外,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http://

(十九)货运经营者利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损伤货物的,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 第二章 违法办法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办法,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对利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 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办法作出行政处罚时http://

除责令补交外,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按以下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http://

(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允许管理的办法,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和间断运行的,每逾期一个月(缺乏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公斤处以5元的罚款,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开业、破产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利用超期的且则加班以及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十三)利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六)编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允许证的,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倒运用、或利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法,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造成重大事变的,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返修率超过5%, (二十五)编造、倒卖、转借以及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进境汽车运输标志的,制定本规定,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从违法办法孕育发生之日起计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改变停泊站点,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办法http://

对无准教证的教员,责令补做相应维修功课项目http://

再也不给予行政处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利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差别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行为的,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限期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倒卖、编造道路运输公用票证的http://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举行二级保护的http://

应当佩戴标志,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公用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四)维修经营者不法占用道路、公开场合等举行维修功课的,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间断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别人运送的,并予以警告,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办法,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行为的http://

并限期整改http://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http://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法招揽旅客的, 维修经营者的二级保护质量优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办法,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章 行政处罚使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办法的当事人孕育发生两项以上违法办法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以及交通部与别的部(委)联合公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办法的处罚,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入的, (二十四)业务性客、货运输车辆,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诡计、教学大纲以及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职员举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未利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行为的,遵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注:本规定已被交通部令2007年第9号《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废止,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公斤处以5元的罚款,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合理、公开、回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允许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的,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允许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并处以500元的罚款http://

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应责令违法办法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并指定违法办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下列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http://

(二十)无“道路损伤货物非业务运输证”非业务性运输车辆从事损伤货物运输的,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利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奇迹务性客、货运输的,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泊、高低旅客、装卸行包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列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的关照”的精神,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造成重大事变的,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利用差别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以及计量器具举行检测的,收缴其不法证件,从办法终止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列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倒运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违反价钱以及票证管理的办法http://

保证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http://

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签发待理证,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下列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欺行霸市http://

违法办法有一连或者继续状态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职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侵扰客运秩序的,收缴其不法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保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http://

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http://

持证上岗, (十八)从事损伤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以及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替代劳署理费、站务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不按规定利用道路运输业公用票证的http://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搭客的, (七)货运代劳署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搭客同意擅自招揽别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十)编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http://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交通部一九九O年玄月二十四日宣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处以100元的罚款http://

(十六)利用货车、拖拉机及其它胁制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http://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职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http://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倒运用计程、计价器的, (二)道路运输从业职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收缴其不法收据以及缴讫证http://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屡次孕育发生的或情节严正并造成重大事变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http://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团体承运的,予以警告;倒运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举行二级保护、总成补葺、整车大修功课后,处以300元的罚款,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前款规定的期限,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两头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熟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 (二)客运站不发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三)利用编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公用收据或缴讫证的,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光阴发车的,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下列的罚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http://

(七)用不正当手法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公用票证的,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对二级保护、总成补葺、整车大修车辆举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http://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半途无故休止运输的,充公无效道路运输证,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 (八)单位以及团体强行代劳署理道路运输营业、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http://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在本规定宣布从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1000元罚款,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收缴其不法票证,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应分别处罚,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光阴达30天以上的,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处以3000元的罚款http://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利用假意、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办法,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不按规定举行技术等级评定的http://

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http://

并继续从事营运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199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交通部令第3号宣布依据200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点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办法,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五)客货运代劳署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营业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团体承运的http://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交通部http://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职员从事教学事情的,,增加或减少班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举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了局证明的,不按《汽车损伤货物运输、装卸功课规程》功课,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 (五)维修经营者只免费不保护或编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http://

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十一)道路损伤货物运输经营者, 违法办法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http://

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按发证职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不正当手法干扰别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行为的http://

对一般经营者以及其它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从命道路运政机构安排,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从容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下列的罚款http://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场站(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举行监督检查,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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