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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登用律师谈索赔100万质疑:不能老眼光看农民
从谜局到困局 律师谈云南巧家爆炸案及名誉权案
巧家爆炸案舆论不断发酵,在某种程度反映出基层行政和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兰和将其归纳为“三局”定律:试图用一个“谜局”,去掩盖一个“危局”,最终陷入一个自设的“困局”之中。如此这般,将政府信用一点点消耗,让百姓茫然四顾不知所以,这对于双方而言,都是悲剧式的恶循环。
8月17日,兰和律师与云南省巧家县“5 -10”爆炸案“人弹”受害者赵登用的父亲赵举朝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起诉巧家县公安局及该局局长杨朝邦侵犯名誉权,并提出上百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兰和律师说,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警方曾给赵登用家属6万元钱,名义是“慰问金”,但被拒绝了。
兰和在当天的微博公告中写下这么一段话:“我们可以穷得没底线,但不能活得无尊严;我们能够承受苦难,但无力背负骂名;我们不关心局长的前程,但牵挂局长的承诺。”
毋庸讳言,该起爆炸案可以说是建国以来鲜见的恶性案件,其作案模式、惨烈程度以及引发的猜疑和思考都是空前的。
爆炸、人弹、局长前程、拆迁、民怨、道歉、起诉……各种桥段牵强而又逻辑缜密地组合在一起,将这起惨烈的爆炸案演变成一幕大戏。那么,这些桥段背后到底掩藏了什么?我们又能反思到什么?对此,法治周末记者8月21日采访了兰和律师。
关于精神赔偿
法治周末:赵家提出索赔金额是10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兰和:第一,赵家认为当地公安局主要损害死者的名誉,伤及的是亲属的情感和精神利益。现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判例,他的亲属可以提出侵犯名誉权诉讼。
第二,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我们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很大程度是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来讲我国立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且我们长期以来对此是相对忽略的。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毋庸讳言,我们是长期忽略这方面的立法价值和意义的。
迄今为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国家没有一个恒定明确的标准,虽然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额度是非常低的,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定,它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说上海、北京和山西、重庆,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都不一样。这个里面因素很多。
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一个明确化、刚性的标准。赔的低的,像“处女嫖娼案”中的麻旦旦就赔了70多元。赔70多元还不如不赔,等于对她是二度伤害。当然高的能达到上百万元。
法治周末:诉求100万元,是如何考虑的?
兰和:我们要向社会表达一点,我们要尊重精神利益和单体生命的尊严。我们不能左右别人的看法,但我们自己不能妄自菲薄。
我代理此案之前,有媒体报道说家属提出来他们要提出100万元的赔偿。从这个数字提出,我个人认为,我们对农民这个阶层,还是用老的眼光看他们。其实,他们已经觉醒,他们觉得精神伤害很大,所以必须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赔偿。社会上现在对他们提出100万元的赔偿似乎颇有争议,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他们进步了,某些人没有进步。
接下来对赔偿额度的考量,我估计肯定会超过这个标准。因为第一要唤起整个社会对精神价值、人格利益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第二要让我们的公权力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要尊重每一个个体、尊重事实、尊重每一个人价值的存在。以后再发布任何信息、做出任何定论时都要谨言慎行,而不是仓促结论草率作为,或根据你的需要忽略个人的存在价值,一切服从和服务于行政需求。我觉得这个数字提出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他的数字意义。
关于杨朝邦的“担保”
法治周末:在巧家爆炸案刚发生之初的时候,很多关键信息都没有确定,巧家公安局局长杨朝邦就说“我敢用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是嫌疑犯。”这个从法理上来讲是不是太站不住脚了?
兰和:警方在爆炸案发生第二天就向媒体透露出这个信息,4天后,就开新闻发布会。这个行为本身按照现在刑诉法的规定,没有太大问题。第二,在某种程度而言,他是为了平复社会的恐怖气氛,或者是有其他方面的需求,不得而知。想让真相跑在谣言前面,想跟谣言进行赛跑,这个心态我们是值得尊重的。我觉得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