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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正式出台医患纠纷暂行办法

(记者 赵冠雄 通讯员 廖有兴)昨日上午,记者从钦州市卫生局获悉,钦州市已正式颁布了《钦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实际情况,索赔金额超2万元的, 医疗机构与患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当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医闹现象也曾在我市多次出现,医生执业环境的恶化,引发全社会的关注。现今,我市出台的《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市卫生局凌永平科长告诉记者,这份《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

据悉,早在2012年,这份《暂行办法》就开始起草,并经过了三次修改。2013年11月20号,《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方式向网民征集意见。市卫生局郑琥副局长表示,处理医患纠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暂行办法》的出台,积极改善医患关系,让医患关系向良好方向发展。

据参与制定《暂行办法》的市卫生局凌永平科长介绍,出台的《暂行办法》与去年发布在网上的征求意见稿大致相同,但网民还是提出了许多可以采用的意见。记者从《暂行办法》中看到,对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致使调解、仲裁、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以及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等条款。

对患方有聚众打砸、破坏医疗机构设施,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弃留在医疗机构等这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防止专业医闹人员中扰乱医疗秩序的,《暂行办法》也明确提出,对受雇于医患纠纷患方、与患方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或手段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并中牟利的第三方,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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