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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获刑六年
六安新闻网讯 被告人闫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金寨县沿209线至叶集方向行驶途中与行人刘某相撞,致刘某倒地,闫某见周围无人便驾车逃逸,继续向叶集方向行驶,至叶集关山村后返回事故现场,发现刘某仍倒在地上,周围仍然无人,继续驾车逃逸。后刘某不治身亡。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次日在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闫某有自首情节,同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了赔偿,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遂对其减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年。(余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