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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传教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http://
将从头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关照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查明事变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连以及事变孕育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举行询问,遵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开启警灯,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生存,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和无见证人的,控制肇事嫌疑人,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http://
对现场调查遏制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 对未知名尸体http://
避免孕育发生交通堵塞,及时启动查缉预案,绘制现场图,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故;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光阴; (五)根据以及结论性意见, (二)组织抢救受伤职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以及勘查的地位http://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危险程度的根据,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应当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关照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变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http://
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变举行调查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变车辆所载货物,在安全距离地位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以及警告标志http://
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职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遏制后http://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变造成职员死亡的http://
孕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变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医疗机构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变受伤职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关照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从头检验、鉴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变现场,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变时,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因道路交通事变导致交通休止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保险公司支出抢救费用的,应当予以扣留http://
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http://
应当书面关照当事人,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做好以下事情: (一)勘查事变现场http://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从头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拍摄现场照片,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通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http://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丧失后,从头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提取痕迹、物证,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 解剖未知名尸体,移送不影响事变的调查以及处理http://
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举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出协查传递或者向社会通告时,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http://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保护精良道路通行秩序http://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传递http://
尽快恢复交通,待扫数人确定后,应当立即举行以下事情: (一)划定警戒区域,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扫数人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变现场调查遏制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举行检验、鉴定http://
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以及疏导,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变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http://
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举行从头检验、鉴定,应当客不雅观、周全、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变有关的物品http://
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管辖区域以及道路情况,及时发还,http://
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传递相符的嫌疑人,应当遵照有关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一份附卷http://
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 抢救受伤职员需要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传递、向社会通告等编制要求协查、告发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关照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扫数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对精神病的鉴定,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家场合举行, 第二节 现场处置以及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变现场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举行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http://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以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变的http://
还应当在事变现场来车毛病提前组织分流,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传递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它调查事情http://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光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http://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现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毛病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变现场举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夜间还应当开启损伤报警闪光灯以及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变当事人以及证人,应当遵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察,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从头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任务,放置绕行提示标志http://
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举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书面关照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变乱,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变现场完毕后,应当举行现场摄像,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关照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生存,无法关照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关照保险公司,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布置堵截以及查缉,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
应当经急救、医疗职员确认http://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日常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孕育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编制、监督电话等内容http://
应当妥善生存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