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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深圳政府采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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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行政复议申请书 深圳政府采购律师 (2012-07-13 08:30:48)
标签: 杂谈 分类: 政府采购
深圳政府采购律师——权律师,
笔者:政府采购因程序多,要求严格,除了大量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对标书提出质疑和释疑、对中标结果的质疑与投诉、服务和货物采购招标的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等大量繁杂程序,往往中标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只是在得分的实体项目上提出质疑,错失许多的在程序和违反国家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导致在投诉阶段出现投诉不被受理的法律风险。笔者在处理四川一单政府采购案件时,财政监管部门就曾经对质疑阶段有反复质疑和多次质疑的瑕疵提出不受理投诉书的情形,我们知道,政府部门强势和基本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来处理对其投诉。况且,大部门政府采购确实都有不可回避的权力干扰和领导意图采购等潜规则事实存在。为此在每个阶段都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全面把关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尽量在各个环节少出问题,这样才能将不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昭雪,还投标人一个公道。
(喜讯:刚接消息,本律师代理的重庆福利彩票终端政府采购案,已改变原中标结果,将1300台订单划给我当事人;另广州城市清洁政府采购专案也改变原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xx区沙咀路xx花园5-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申请人: 深圳市xx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xxI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深X财购(20XX)12号关于老虎坑填埋场HDPE膜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事项:撤销深圳市XX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老虎坑填埋场HDPE膜项目投诉处理的深XX财购(20XX)12号行政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XX采购中心2009年11月招标老虎坑填埋场HDPE膜及混凝土预制材料项目(招标编号:BACG2009018934),经公开投标,申请人12月10日中标,但被申请人根据XX(青岛)XX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于2010年3 月3日作出了深X财购(20XX)12号决定书,以该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没有经过供应商书面确认为由撤销招标结果,责令重新招标,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中标具备法律效力,无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具备无效的情形。
2009年11月申请人参与了XX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老虎坑填埋场HDPE膜项目网上投标。2009年12月1日采购中心在其212标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评标和定标,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在有效投标中,申请人以最低价格成为预中标单位,公示期之后经专家评委、用户方代表和采购中心确认,申请人成为中标单位,12月7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整个过程申请人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广东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密封投标文件,准时送达投标地点,申请人中标至始至终都不存在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事宜,不具备无效的情形,因此中标具备法律效力。
二、被申请人以该项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没有经过供应商书面确认为由撤销招标结果,责令重新招标,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关于书面确认事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网上政府采购在网上的部分招标文件的修改,且在发布答疑公告的当日发布,申请人认为可以视为即时送达给了所有的供应商。而且此部分的修改是对局部的细微修改,不构成对投标文件的实质影响,不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
其次,适用规定错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第十九条规定,以违反了不足15日且没有经过供应商书面确认规定为由撤销招标结果重新招标。这些仅仅是部门或政府的规章、规定,都由《政府采购法》衍生出来的,《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制定且效力高于其他的规章制度,因此应该适用主体法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只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二)款“违规”情形,对有没有“影响采购的公正”,被申请人的决定书对此只字未提,因此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