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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涉强奸案新律师:媒体有义务保护艺术

李双江之子涉强奸案新律师:媒体有义务保护艺术家

2013-07-11 05:09:43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李双江之子涉强奸案新律师:媒体有义务保护艺术家

  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赵光霞)李双江之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的新律师为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两人今日通过博客发表声明,该声明并未过多提及具体案情,而是对媒体之前的报道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认为个别媒体的报道严重侵害了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隐私。此外,声明中连用四个“义务”对媒体提出要求,称“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声明中说,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这也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个别媒体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严重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声明还称,媒体等不仅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媒体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和偏激的人们,进入实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轨道。

  声明表示,媒体等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当然,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声明最后称,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只有媒体等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才能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此案。

  网友声音

  @N_ck:律师是各为其主,无可厚非。

  @窥微博览:律师的话有道理,一味谩骂没有用,我们需要一个法制、公平、公正的社会!

  @小可koko:这律师接这个案子的同时,已经选择要违背自己的良心了。纠结未成年人保护法?呵!你以为李某某之前就是风平浪静年度乖宝宝样的过了这么多年?突然就人格变态的穿越成轮奸案主角了?就是这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下一次次逃过罪责的经历,才证明了此法只是对李某某屡教不改的纵容!

  @藕薇867:律师忠于当事人没有错。但关于年龄问题,为什么不做骨龄检测呢?如果他是未成年人,其家长不应该承担责任吗?未成年人酒后犯法的多了,哪个从轻了?当然,这些借口一定会被考虑的。

  @總有雨:光想被侵权,被侵犯的女孩怎么想?

  @天地之间小太阳:只许他胡作非为,还不允许别人据实评说。

  以下为声明全文:

  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辩护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于一方面案情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这也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即使在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3月19日发表《律师声明》后,个别媒体对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严重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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