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甚么?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允许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开业、充公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以及执照,除前款规定外, 第3、对不行诉办法的排除, ” 第二:对受案范围的侧面列举,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回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 ” 人民法院不受理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以下事故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寒暄等国家办法;(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宣布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办法, 行政诉讼专栏导航 行政诉讼——律师营业范围 行政诉讼——律师法学辞典 行政诉讼——律师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律师有问有答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法律法规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甚么? 2007-7-1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 2 条: “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任务的;(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htt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