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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医疗事故 医院次要责任的承担比例 (2012-03-14 21:07:41)

标签: 杂谈

审判长:

 

 通过鉴定,本案已明确的事实是,被告方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本例已构成医疗事故,为此,代理人仅就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的百分比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依鉴定结论承担次要责任,法律上应按多少百分比来划分的问题。

法律上,对于任何过错的划分均为如下五种,即无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对于次要责任一般在百分之十以上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本案被告对于次要责任的承担,代理人认为,应认定为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客观、公正而公平的。

理由为:第一,任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次要责任的固定百分比,实践中如何确定应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

        第二,本案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诸多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如鉴定书中所列:未充分核实孕周、未及时诊断出胎儿宫内生长受限、未对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及进行相应的告知、未采取相应治疗措施、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等等。这一系列违反规定的医疗行为在次要责任中,应确定为最高的百分比责任,即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第三,患儿出生后因重度窒息,被隔离抢救,失去了吸吮母乳的时机,导致患儿没有吸取到最好的母乳,不得不以奶粉代替,婴儿体质下降,抵抗力低,这是一个客观的不争的常识。患儿于2011年 月因手术后的感染而离开了这个世界,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患儿的离去与其体质弱有关,但决不能排除二者间的关联。所以,代理人认为确定被告方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合情合理。

二,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各项赔偿请求的问题。

第一,对于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有相关票据给予证明。

第二,对于奶粉钱的请求,代理人认为,应适用《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患儿出生后因重度窒息被抢救,这对于刚分娩的产妇是多大的打击,一面要承受分娩所带来的身体上的疼痛,一面要担心自己十月怀胎的孩子的状况,这种精神上的折磨远比肉体上的疼痛要多出几十倍。特别是在出院后,一直担心孩子的各方面是否受到重度窒息的影响,能否留下后遗症,这一系列问题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原告,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对于曾经院方提出给予二万元的赔偿问题,原告没有同意,因为这不是钱多少的问题,原告也不知道孩子的将来会有什么状况,正如原告所说,如果孩子没事,一切正常,她一分钱不要,但孩子太小,没有人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孩子将来是否正常。原告也多方咨询,被告知要在二岁左右会渐渐有所表现,也才能做出准确的检测,但遗憾的是没有等到这一天!原告的忧虑、担心却如影随形。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有理有据,也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综上,希望法庭对于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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