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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当如何应对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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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当如何应对医疗纠纷 (2007-03-19 13:30:03)
分类: 法律随笔
从法律角度而言,医方和患方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尽管在服务的过程中,医方凭借其专业权威和知识占有决定大部分服务内容的主动性(在其他的服务关系中,购买方往往可以具体地要求或指定服务项目、内容。而在医疗服务关系中,患者一般只是提出一个笼统的要求即恢复健康或达到某一治疗目的,但能不能治怎样治是由医方考虑、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必须被动地接受治疗所带来一切后果和影响。由于医学上为了达到治疗目的往往需对患者的身体进行一定程度的破坏,所服食的药物亦可能带来毒副作用,因此,一但患者对医方采取之治疗方案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并表示不能接受其所带来的后果,医患争议便随之产生。
随着商品经济意识的不断深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体权利意识日渐增强,法制和立法的变革也顺应了这一趋势。目前,我国调整适用医疗纠纷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
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制订);
4.卫生部颁布的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执行的部门规章,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在某些个案中,《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条款也可能会被适用。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医疗机构兼有公益救助和营利服务双重性质。而在今后的改革发展中,医疗服务的营利性质将得到充分肯定和重视。医疗机构应当注重提升自己的内部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科学、积极的防范和专业处理,合理的运用资源,获取利润。
在过去,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事务主要是由医院内部的医政部门来完成,但由于调整适用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文和解决医患争议的程序、机制日趋复杂、繁琐和专业,由医政部门及其人员继续单独来完成此项工作已不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专业法律人才——律师的服务,配合自身内部的医政人员,建立一套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科学机制,使医院的正常营运和秩序得到保障。
借助律师配合解决医患纠纷的好处在于:
1.律师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规则,能够弥补医政人员的不足和欠缺。
2.律师有丰富的谈判技巧和经验,能够代表院方与患方进行接触、协商,能有效转移患方对院方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3.在诉讼中通过律师参与可以更专业、更全面的行使诉讼权利,使医疗机构的利益得以充分保障。
下面是我向医疗机构推荐和建议的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六条模式:
1.医院内部各科室的医务人员发现存在发生纠纷的潜在可能性或接到患方提出的争议时,立即向医政部门报告。
2.医政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
a)立即调阅该患者的全部病历资料;
b)通知律师参与研究病案,制订应对方案、策略并向院领导班子汇报。
3.经研究后确认院方无过失责任的,由医政部门人员与律师出面向患方解释、说明,病历记录若不够完善、规范的,由医政部门责令科室补充完善。如患方提起法律程序,则交由律师代理处理。
4.经研究后确认院方有过失责任的,由医政部门人员与律师出面与患方协商、谈判,争取将纠纷处理在最早和最小阶段,避免损失和影响扩大。如患方提起争议解决法律程序,则交由律师代理处理。
5.在医院的日常管理中,由律师对医政人员、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员宣传有关医疗纠纷法律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
6.在医院的日常管理中,由医政部门对各科室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提高医疗质量水平,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报告
医政部门 具体科室
调阅病历
通 提
医院领导班子 汇 报 知 出
参 争
与 解释、说明 议
协商、谈判
律 师 患 方
代理应诉 提起法律
程序
法院(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上图可见,医院领导与患方之间并不发生直接接触,医院领导可以通过听取医政部门和律师的汇报并做出指示,宏观把握纠纷处理情况。其次,具体的医疗科室与患方之间是一个单向箭头,这说明该模式可以避免患方与直接治疗医务人员发生冲突和矛盾。再次,医院外部的纠纷程序完全由律师出面处理,这可节省医院内部人员的工作精力,提高医院处理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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