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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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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之三

作者:  时间:2012-01-05  浏览量 0  评论      

  病人陈某清因肺炎住院治疗,期间离开医院投河自尽,病人家属认为医生医术不高,导致病人高烧不退,精神错乱,加上医院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病人离院投河身亡应付全部责任,于是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认为病患擅自离院自杀属个人行为,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病患的死亡不负责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患者陈某清因高烧不退于2010年9月19日到市某医院门诊室内科就诊,经门诊医生初诊,拟定患者为肺炎,安排住院治疗并办理住院手续,入院后经拍片透视检查对患者初诊定为:1、发热查因;2肺炎。医生对该患者病症已对症下药治疗。患者入院住进病房时,缴纳住院治疗费用,医院安排二级护理,并有专职护士实施监管护理,由此,医院与患者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在住院后七天其体温一直都在处于断断续续的高热发烧状态,患者在病床上自言自语说话:“在这里医了这么久,都治不好我的病,吃药吊针都没用”等。医院的医术及药效无法控制患者的高烧病情,至使患者烧成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而离开病房,至投河(南流江)自尽。根据医院住院部门口的摄像头显示,患者是2010年9月25日5时39分走出医院住院部门口的。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对住院病人护理不周到,对保障患病者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不力,酿成本案安全隐患的发生。显然,医院未尽到应尽安全管理的义务,在履行其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中存在违约行为。患者的人身损害,是在医院住院诊疗期间发生的,医院固定有专职的护士护理,对患者负有喂药、打针、病变、生命安危等责任。病患者的家属陪护,只是给病患者洗衣服、洗澡、送饭等,不是法定陪护员。因此,患者进入医院治疗后,一切生命安全及康复的责任应由医院承担。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人身损失费74454.1元。

    被告医院辩称:一、医院为患者采取的各种治疗措施符合医疗技术常规,充分恰当地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认定“医方根据患者症状体征采取抗感染及对症处理符合常规,无过错。患者住院期间,医方针对发热等症状拟行相关辅助检查也符合医疗常规”。二、被告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并非精神病院,无需进行封闭性管理,对患者出入病区、医院无权进行强制性的限制。被告在患者入院时已及时要求其家属留陪人和告知住院病人不得擅自离开医院等相关注意事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患者家属也依照被告的告知留了陪人。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本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是在其儿媳的陪护下并乘陪护人睡觉不备时擅自离开医院的管理范围,并在被告医院的管理范围之外溺水死亡,与被告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患者的擅自离院并未经过被告的准许,与被告无关。被告值班护士巡视病房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时,已及时告知陪护的家属寻找,并报告科室负责人及上级有关部门,和组织医疗人员及保安人员寻找,已尽到应有的义务。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认定“患者陈某清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后死亡,属于个人行为,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四、原告起诉的各项指控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五、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即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五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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