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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镇政府违法强拆行政相对人一

前言:违法建筑有合法权益么?遭到强拆束手无策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告诉您,行政权的行使效能不再仅仅只看其内容,更要考量其程序的正义性。被纳入法律框架的行政权力,随心所欲已成历史!

 

【案件背景】

 

70多岁的蔡建国(化名)是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的一个个体户,在该中桥路91号处拥有三间门面房,并在该门面房后檐墙盖了小房一间。2012年4月1日10时许,忽然出现了几十个不明身份的人,将原告及家人限制人身自由后,强行拆除了该间房屋,室内物品全部埋于废墟之下。

面对突然而来的强制拆除行为,蔡先生第一时间打了110,本以为会有结果,没想到却石沉大海,束手无策之际,他想到了律师。最终,他让儿子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优银和崔凤荣以及圣运合作律师王光辉,与三位拆迁律师详细交流了案情,并签订了委托协议。

三位拆迁律师面对蔡先生的情况,在第一时间拟定了维权方案,并在24小时内启动了维权程序。

 

【维权第一枪】

 

不明身份的人是谁指使的?背后是政府哪个部门在违法行使权力?这是三位律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首先以蔡先生的名义向县公安局发出了请求严肃查处违法强拆行为的查处申请书,结果一如三位律师预料的那样,公安机关没有给予任何回复。2012年4月2日,三位律师以蔡先生名义向淮安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同年6月5日,三位律师拿到了想要的结果——淮安市公安局[2012]淮公行复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决定书中得知,强拆行为系高沟镇下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为。

 

【维权第二枪】

 

根据上述情况,三位律师以蔡先生的名义向涟水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2012年10月15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2012]涟政复(决)字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镇政府的强拆行为。镇政府没有实施强制拆除法定职权,其强拆蔡先生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而县政府却予以了维持,据此,三位律师毫无疑虑地以蔡先生名义一纸诉状将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告到了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

2013年4月11日,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强权者必有强词,镇政府避开了是否有强拆法定职权的法律关键点,而是指出了以下事实: 因“高沟第一街”项目建设需要,2011年10月23日,高沟镇下设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被拆房间与蔡先生签订了补偿总额为50228元的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83条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据此,原告的行政赔偿主张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维权之役告捷】

 

法律是公正的,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沟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仅是被告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知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即使原告的房间是违法建设,其强拆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法。至于行政赔偿,由于被告没有对原告房间的物品进行清理登记或保全,因此应承担其拆除行为所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最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依法确认高沟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蔡先生10000元的行政判决。

 

【律师说法】

 

强制拆迁是目前我国非常敏感的问题,法律法规已经对该社会焦点问题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什么可以强拆?谁有权强拆?按照什么程序强拆?都是有明文规定的。高沟镇人民政府下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行为目无法纪,应当接受司法的严格审查并未依法予以确认违法。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损害,亦应当由责任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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