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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广东卫计委信息公开案宣判 卫计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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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律师吴有水去年将其告上法庭。时隔近5月,广州中院近日下达判决书,省卫计委一审败诉。法院判决撤销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去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省卫计委收到申请后,7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简称《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该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是将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理过程中,省卫计委向法院提交5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保密规定,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
广州中院认为,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未向法院提交材料,未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省卫计委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省卫计委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昨晚,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省卫计委已经公布相关社会抚养费的总额,而具体收支情况,则要向财政部门咨询。
吴有水:这个案子的本身,我注重它的是一个宣示意义上的作用,那就是:虽然在我起诉的时候,广东省卫计委实际上已经公布相关的数据,但之前他们不依法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作答复的违法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记者注:就在吴有水忙着准备起诉原广东省计生委时,去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向媒体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2012年征收总额14.56亿元。)这也是为什么在广东省卫计委、广东省财政厅实际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起诉的原因。但对我个人来说,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任何好处,相反可能还有些负面效应:就是,我吴有水这个人,在某些部门的眼里,已经成为了麻烦的代名词。
吴有水:新一轮的社会抚养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又开始了。这次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更具体。希望各个省市的卫计部门不要再像2013年那样,表现老不及格了。当然,这次申请人不一定是我,也许是其他群体。对浙江省卫计委的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已经在做了,希望能有个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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