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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土地行政一案,

   一起发生在河南内黄县的土地纠纷案,原告村集体130亩耕地不明不白的就被非法征收,仅仅支付4.5万元投资作价款还不是补偿款就了事,村民集体不服,诉至内黄县法院,要求撤销土地证,归还土地。以下是开庭后,本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请多指教。

民事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南仗保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秦永民律师担任其行政诉讼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及辩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县政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7、合同约定是征用,不是征收。但被告登记行为是根据土地征收办理的,登记依据不足。

三、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其他问题

仅土地补偿费就达到

另有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费。即使4.5万元全部视作补偿费,也是严重低于国家标准。

4、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申请表与审批表注明土地用途是“水产业”,但第三人却在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情况下建设水厂,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但遗憾的是,被告县政府作为辖区土地管理机关,却对此予以默许。

5、内黄土地局(198946号文件证明效力问题。被告提供该文件拟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但该文件是对调换土地的批复,是一种行政指导性材料,不具有征地审批效力,也不是确权决定。

 

综上代理意见,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行为。望合议庭采纳为盼。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秦永民  律师

 

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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