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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注销(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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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注销(吊销)及失效程序
行政主体在检查中如发现被许可人有需要变更、中止、注销(吊销)许可证的情况应加以变更、中止、注销(吊销)。
(1)行政许可变更
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超过范围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越许可范围的,可责令相对人改正或建议相对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的修改,一般需行政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
(2)行政许可中止
行政许可机关为制止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行为,有权命令许可证持有人暂时停止从事其被许可的活动,这是行政许可的中止。行政许可的中止是许可证暂时失去法律效力。如对违章驾驶的司机,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吊扣其驾驶执照。行政许可中止是暂时停止许可证效力,使行政许可处于未明确状态的一种临时制裁措施。中止期过后许可证恢复其效力,被许可人可重新从事许可活动。但是,在中止期过后,衡量是否恢复相对人许可权利的标准不是当事人是否停止了违法活动,而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备了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的能力。当中止期过后,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或更为严重,此时许可证管理机关便会采取吊销、注销许可证的方式,这是许可证中止后的另一种结果。
(3)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和宣告无效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由于法定原因失效后,许可机关于以宣告终止许可效力的程序。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要求不再适宜持有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或许可活动完成后,许可证自然失去效力。发放许可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撤销后,许可证也自然失效。对于已经失效的许可证,应由发放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予以注销。
吊销许可证一般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指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违法行为,行政主体撤销其许可证予以惩戒,如对违法经营的工商企业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手段,是中止公民、法人某项行为能力的重要措施,应该有严格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宣告行政许可无效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行政主体宣告许可证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宣告行政许可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无权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有权机关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颁发的许可证;被许可人用欺诈手段取得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不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由于行政主体审查疏忽、错误颁发许可证。
(4)许可证的失效
许可证的失效是指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或许可活动业已完成,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行政许可的失效不同于无效,它不是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而是行政许可失效之日起丧失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