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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处理程序

交通肇事处理程序之简易程序

交通肇事处理程序之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交通肇事处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处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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