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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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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流程 (2011-11-01 22:45:20)
标签: 交通事故 律师实务 程序 杂谈 分类: 实务——交通事故
一、接受咨询。
了解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情况,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对案件作出初步的了解和判断。
二、指导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及证据线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指导当事人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可代书申请书。
三、如各方当事人皆同意调解而进入调解程序,则代理当事人按当年交警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项计算赔偿的金额,之后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四、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终结调解程序。则代理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制作民事起诉书,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级别鉴定结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之后按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代理。
五、如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法自行达成协议的,律师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代写协议的法律服务。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条文解释
该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内容较简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再乘以相应的年限即可。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营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观念要更新: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其次,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原则
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该损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当事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也可通过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规则”,对赔偿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仅赔偿时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直接损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损失引起或牵联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则是间接损失,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