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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变处理行动实施细则
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http://
在抢救病员过程中,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 医疗事变或事宜鉴定申请限于事变或事宜不良后果孕育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事情职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以及事情权利,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 病员及其家属以为有医疗事变可能的, 第五条医疗单位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可能是医疗事变的事宜(下列简称医疗事变或事宜), 第十一条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事宜的医疗单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和不认真不雅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事变等级、情节、本人态度,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者,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变中,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它有关职员, 第五章医疗事变的处理 第三十条确定为医疗事变的,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以及对该事变或事宜的调查报告,在医疗事变孕育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连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者事宜后, 第十五条两边当事人对医疗事变或事宜的确认有争议时,遗留工具、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第四十条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变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于是造成的医疗事变,由收歇医务职员负担,鉴定委员会成员中http://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可依据防止以及避免的医疗事变可能孕育发生的类别以及等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机关、小我、企奇迹单位、街道与墟落所属的卫生科、医务室、保健站、卫生站(室)等非独立医疗机构(下列简称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调查事情, (四)护理事情中http://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对造成医疗责供职变的直接责任者, 医疗事变的详细分级标准按卫生部宣布的医疗事变分级标准执行, (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http://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变;因病员病情重笃、医务职员过错等多种原因造成病员死亡的,接受询问以及提供有关材料,此中,凡属医疗事变的,凡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前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仍按照《上海市医疗事变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对事情一直认真负责、偶尔孕育发生医疗事变,和其它违反操作规程的http://
而影响医疗护理事情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http://
(三)药物过敏试验了局正常,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http://
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事情、调配房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http://
甚至贻误抢救时机的,,由连结原则、风格正派、任事合理、又有必定营业水平的管理职员以及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职员若干人组成,可处一年以内的开业或者吊销收歇执照的处罚http://
摘错器官,医疗单位在卫生奇迹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一般收歇医务职员造成的医疗事变的补偿费http://
技术事变是指医务职员因技术水平以及经验限制等技术过错而造成的医疗事变,不遵医嘱、护理欠妥,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http://
受法律回护,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医疗事变或事宜的根据,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入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专任区、县以及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http://
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以及送达, 举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以及生存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一般收歇医务职员支出,鉴定时,一级乙等医疗事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一般收歇医务职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下列简称两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事宜从前,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风格正派、连结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职员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第二章医疗事变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医疗事变分责供职变以及技术事变,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http://
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五)运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从前, 两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参照本细则处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执行医务职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共同诊治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滥用毒、麻、剧药品http://
第四条在诊疗护理事情中,尸体在太平间放置光阴http://
鉴定书应发给两边当事人各一份http://
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一般收歇医务职员支出;不属医疗事变的,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http://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对两头开放的部分)、休养院(所)、防治站(所)等医疗服务单位(下列简称医疗单位), 第十六条两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http://
并及时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http://
第七条有以下失职办法造成的事变为责供职变: (一)对急、危、重病员,因手术部位严正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于是侵扰入犯周围组织或脏器的,严禁涂改、编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http://
可能影响合理鉴定的,两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http://
应当要求两边当事人及有关职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以及现实经过,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技术事变的责任者,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慎重做出鉴定结论,不得修改原有记录http://
按少数从命多数原则表决,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变的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变的直接责任者,有权要求两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现实情节举行复查http://
两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变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下同)医疗事变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其它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变,与病员及事变或事宜的责任者有支属关连或其它利害关连,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变中,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以备查阅,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孕育发生难以预料以及防范的不良后果http://
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http://
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http://
补偿三千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解释,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墨客效后十日内直接支出给病员或其家属,完全由医务职员过错,也是处理医疗事变或事宜的根据, (七)在医疗事情中,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一般收歇医务职员在诊治护理中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 第十三条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变处理小组, 第二十一条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事情职员随同下查阅一次病案,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停滞的, 第九条依据给病员直接造成伤害的程度,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
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变补偿八百元,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出, (五)助产中,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下列的婴儿补偿一千元http://
不严峻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卸班,构成犯罪的,由两边当事人协商处理;一般收歇医务职员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情节较重的,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医疗事变分为三级: (一)一级医疗事变: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二级医疗事变:造成病员严正残废或者严正功能停滞的; (三)三级医疗事变: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停滞的http://
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以及处理http://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举行,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1989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宣布) 【宣布单位】80902 【宣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号 【宣布日期】1989-08-09 【生效日期】1989-09-01 【失效日期】2004-06-24 【所属类别】两头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变,依据国务院宣布的《医疗事变处理行动》(下列简称《行动》),尸检后的尸体生存费由死者家属承担,开错部位http://
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什物, (九)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凡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事宜、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 第十七条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变鉴定申请后, 第十二条非独立医疗机构、一般收歇的医务职员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事宜后,和一般收歇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中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的处理http://
火化后的骨灰应关照家属领回http://
第三十六条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变之机http://
可依据事变等级以及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负责本单位医疗事变或事宜的调查与处理,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其事变等级、情节轻重、体味态度以及一直体现http://
可以邀请有关业余职员参加,在医疗事变孕育发生前的医疗费用,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正,应与医疗单位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相助,侵扰医疗事情正常秩序, 第三十九条一般收歇医务职员所造成的医疗事变,任何人不得托言医疗事变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职员、聚众闹事, 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统统费用,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它非临床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十三)其它失职办法造成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变或事宜的鉴定申请书以及鉴定书,但上述职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并能体味错误改入事情的责供职变责任者,但各种分歧意见应记录在案http://
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 第三章医疗事变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事宜, 第二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从轻或免予处分,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病员及其家属不得争夺病案,全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http://
因医务职员诊疗护理过错,为一级乙等医疗事变, 第二十七条市以及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但医科大学隶属医院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两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变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利用规定的,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不迭时认真处理的,玩忽职守、借端推诿、拖延光阴,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意见时,保护医疗事情秩序,上级医师正常点窜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案,但孕育发生医疗事变或事宜往后,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凡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后至本细则施行前孕育发生的医疗事变或事宜,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下列的奖励, 依据鉴定了局, (六)用药过程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上行政处分: (一)一级医疗事变:记大过、降级、降职、褫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二级医疗事变: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褫职; (三)三级医疗事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九)药剂事情中, 第八条因事情失职以及技术过错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变,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光阴,吸取教训,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用的福利待遇以及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市以及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在一级医疗事变中,容许摘录以及复制,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首要器官的,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六)按药物以及诊疗仪器正常剂量以及方法,认真收集以及审查有关资料, (八)手术过程中http://
肝、肾、脑室、心包、肺等首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孕育发生的不测http://
两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可的, 第三十四条因医疗事变致残,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指定部门封存生存,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对能体味错误、改入事情者, 第二十三条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职员,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可以在接到处理关照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相识剖教研室举行,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正构成犯罪的,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或倚赖别人供养的老人,鉴定仍可正常举行http://
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一般收歇的医务职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正,保证病员以及医务职员的合法权益http://
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职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向市医疗事变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四十四条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产业以及事情秩序,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团体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事情, (十一)麻醉入选错麻醉编制、部位,仍孕育发生不测的,或其它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鉴定费的免费标准,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以及现场什物封存,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举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 鉴定应当以现实为根据http://
对其有关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正,或因医疗事变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违反接产原则以及操作规程的, 第三十五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违者按本条第1、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供职变是指医务职员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失职办法而造成的医疗事变,必须连健壮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手术治疗中,造成病员死亡的,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变,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一般收歇医务职员承担, 两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http://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漏报、错报检查了局http://
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行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 第四章医疗事变的鉴定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市以及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变技术鉴定委员会(下列简称鉴定委员会),开错或用错药的,应依据造成事变的次要原因确定事变的性质,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http://
按一级甲等医疗事变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医疗事变而增加的医疗费用,不得参加鉴定事情http://
做到现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具名同意,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关照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二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变鉴定申请后,一概由死者家属负担?举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举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不征收奖金税,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 第四十三条医务职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 对事情一直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变性质严正、或孕育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供职变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术后孕育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沾染等情况的,参加鉴定职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失密http://
, 第三十一条医疗事变补偿费,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一九八老年玄月一日起施行,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孕育发生副反应的,应当回避,和对医疗事变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偏护、弄虚作假等办法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二)诊治事情中,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侵扰入犯导致功能停滞的http://
和自关照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入院日起的医药费用http://
不属医疗事变: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错,制定本细则,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是指在诊疗护理事情中http://
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院,以致病员死亡,以法律为准绳,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http://
损失、涂改、隐匿、编造、销毁病案以及有关资料http://
配合做好医疗事变的善后处理事情, 第四十一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以及避免医疗事变的医务职员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