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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状(拖欠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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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状(拖欠物业费) (2012-12-06 00:23:47)

标签: 杂谈 分类: 办理案件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世兵,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上诉请求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督促上诉人限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末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除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相关催缴义务,物业公司也应该履行法定的通知缴纳义务,且送达方式正常应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到上诉人的前提下,方可适用通过小区公示牌等公告送达等方式。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书面催缴了物业管理费用。

二、被上诉人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年夏季,上诉人的一辆电动车放在物业规划的停车位被偷,事后物业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处理。

月,上诉人楼上房主因为下水管道堵塞问题,通过物业协调修理。该修理过程前后持续一年之久,致使上诉人家中长期漏水、吊顶变形并砸坏淋浴房,并对家人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造成了相关物品的损失,但多次找到物业要求处理,对方也是一直推脱,没有积极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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