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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知识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政府事情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遵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做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予以共同; (4)履行已经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允许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开业、充公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产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产业伤害的其它违法办法,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证据确凿,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详细行政办法的申请,对县级以上两头各级人民政府事情部门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是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详细的复议请乞降现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http://
处理期间,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提出处理倡议; 6.办理因不符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哪些事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详细行政办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