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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媒体报道刑事案件规范研究法制资讯(3)
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延迟媒体对刑事诉讼的公允、准确的实时报道的发布时间,以避免在这些案件中产生损害司法公正的重大危险。首先,这一权力仅针对关于司法案件的公允、准确的实时报道。其次,法院必须确信这类报道将产生损害司法公正的重大危险。再次,即便担心对下一步的庭审会产生不利影响而做出相关报道限制,法院也应看清新闻报道的公众影响力的减弱趋势,同时给予陪审团应有的信任,相信其会尽职尽责地根据在法庭中经质证得来的证据得出案件的结论,而不是根据从媒体获得的信息。复次,在根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条第2款制定限制令前,法院必须确信这一限制令能消除司法公正受损的危险,同时没有更少限制的措施可供适用。最后,在确信以上几项事项后,法院应在衡量避免这种危险的重要性与刑事案件的充分实时报道所包含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后,行使自由裁量权。
(六)撤销原判和再审案件:以司法公正为由限制信息公开
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某些信息的公开报道会对再审过程的司法公正产生重大损害,在必要情况下,为维护司法公正,上诉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禁止此类报道。在检察院提出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的抗诉书前,法院只得依检察官的申请作出此类限制令,并且是在相关调查已经开始的情况下。在检察院的抗诉书正式发出后,限制令既可以依检察官的抗诉作出,也可以由上诉法院自行作出。限制令可以限制此前已经公开发布的信息,但这类限制令仅规制这类信息在此后的发布,并不溯及既往。除非此前已作出明确规定,否则限制令将在被告人无罪释放时自动失效。
(七)减轻处罚的案件中负面评论的延时报道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和调查法第58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媒体延时发布对特定减轻处罚的被告人的负面报道。法院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媒体报道中的评论是恶意的、虚假的,或者所报道的事实与量刑无关。这类限制令可被随时撤销。宣判后作出的限制令经过12个月会自动失效。
如果法院认为负面评论是在对被告人定罪阶段的庭审时即已作出,或是在其他相关诉讼阶段中即已作出,那么法院则不必作出限制令。
(八)关于反社会行为诉讼的报道限制
向法院申请对反社会行为发布禁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此类诉讼活动,法律未明确规定限制报道,但是法院仍经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布报道限制令。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被确认有罪之后,法院也可以对其中的反社会行为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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