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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案例
擅自解除合同是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
如何解除合同?发出 限期履行催告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
如何异议?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起诉
解除合同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解除特别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限制(2011年11月10日第七版)
2011-11-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卓郁孙闫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原告乐购公司与被告浦阳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浦阳公司按照乐购公司的特定要求建造并向乐购公司出租一幢商业用房用于经营大型超市。浦阳公司同意于2008年3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乐购公司装修使用。2009年2月5日,浦阳公司致函乐购公司称:鉴于乐购公司违背双方约定,大量修改交付标准致使建设工期严重滞后等原因,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署包括合作协议书在内的所有租赁文件。但根据事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此时浦阳公司并无合同解除权。次日,乐购公司回函明确表示对解除函的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
2009年12月,乐购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租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90余万元。浦阳公司认为:浦阳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向乐购公司签发了解除合同通知,故双方合作协议书已于当时解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行使异议权的期间为三个月。乐购公司起诉距解除通知到达早已超过三个月的除斥期间,故乐购公司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鉴于系争协议书已经解除,乐购公司返还租金及赔偿违约金的诉求亦不应获得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浦阳公司在无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浦阳公司返还乐购公司预付租金100万元及支付乐购公司违约金350万元。一审宣判后,浦阳公司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如果当事人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实际并无解除权,对方亦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对于超过异议期限的异议权诉讼,法院是否需要对发出解除通知的当事人有无合同解除权进行实质审查?对此,实务界和学界中有不同观点:
浦东新区房管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异议权丧失是指当事人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提出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本案浦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情况,因此不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既然浦阳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这一逻辑前提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乐购公司是否丧失异议权的问题,即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鉴于乐购公司已经放弃继续履行的诉请,故乐购公司可以要求浦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段匡(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合同的实际履行,可以从这点来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灭或取得权利的时效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司法解释无权对此作出规定,如果超过三个月法院就不对是否有解除权进行审查的话,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就无法适用了,因此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应限缩解释。
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在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给三个月的目的。时间的经过会改变权利义务关系,目的是追求效率,追求效率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司法解释中依照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行使解除权,应理解为形式上的依照,而不是实质上的,否则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月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视为提出解除的一方就是有解除权的。因此就本案来说,三个月内没有异议,合同就应该无争议解除。
【法官回应】
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不适用解除异议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