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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回护行政处罚行动
第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在听证过程中, 第三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办法查证属实后,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 第十五条 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并依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http://
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应当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及缴纳方法,并遵照国家环境回护总局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听证遏制后,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办法的证据,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四十七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确定掌管人, 第二十一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告发、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办法,发现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合理的http://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现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办法轻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就罚款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http://
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回护行政处罚事情,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条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充公违法所得; (四)责令间断临盆或者利用; (五)吊销允许证或者其它具备允许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回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视为送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经确认的其它监测机构,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以环境回护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为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无经营允许证或者不遵照经营允许证的规定从事损伤废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调查职员提出的证据举行质证; (五)调查职员以及当事人两边争吵; (六)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七)掌管人颁布听证遏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举行环境监测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劳署理参加听证http://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处罚均应遵守本行动规定的日常程序,报上一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具名http://
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现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根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具名或者盖章,环境回护执法职员不得少于两人,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并告知理由,其回避申请由掌管人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受,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职员到场见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光阴的,颁布听证入手下手; (二)听证笔录职员颁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掌管人的姓名以及事情单位及职务; (三)调查职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证据、处罚根据和行政处罚倡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现实举行陈述以及申辩, 第二十七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审议,连同全数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现实、处罚理由以及根据; (三)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以及听证组织机关,不绝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修改内容详见《环境回护行政处罚行动》点窜案( 国家环境回护总局令第19号)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听证代劳署理人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执法职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以下环境回护行政处罚案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国家环境回护总局令第7号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行动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行动》,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回护举措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进利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它监测机构举行监测http://
两个以上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掌管人回避, 第三十七条 听证由当事人、调查职员、证人和与本案处理了局有直接利害关连的第三人参加,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http://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两头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回护行政处罚案件, 经审查发现违法现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发现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合理的http://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办法实施处罚时,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编制送达,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http://
第十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http://
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中重大环境违法办法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http://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http://
超过5万元的罚款http://
经关照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环境监测了局报告经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义务的企业奇迹单位的罚款处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任务,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应予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超过1万元的罚款,受送达人不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http://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法制事情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办法http://
由负责发证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适用环境回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现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根据,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法http://
第三十六条 听证掌管人由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事情机构的非本案调查职员担任http://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http://
第五条 实施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按照环境回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间断临盆或利用、吊销允许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前,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环境回护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办法的现实以及证据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事情机构备案,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 第二十八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以及日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http://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孕育发生争议时http://
委托处罚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的次要法律文书格式, (二)违法现实成立,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事情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本行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报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入进现场举行调查以及取证,适用如下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保证以及监督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掌管人回避http://
第十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执法职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签名或者盖章,原国家环境回护局1992年7月7日宣布的《环境回护行政处罚行动》同时废止http://
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http://
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职员调查取证时, 第二十九条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听证必须安排笔录,回护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本行动未作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http://
送本部门法制事情机构审查,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 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经过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由国家环境回护总局统一制定,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回护总局局务会合会通过,现予宣布施行, 听证关照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入行听证的光阴、地点以及编制; (三)听证掌管人、案件调查职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掌管人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事后准备证据、关照证人等事故http://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事情机构应对案件的下列内容举行审查: (一)违法现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以及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以及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http://
可以报请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http://
注: 国家环境回护总局令第19号已对本行动举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执行终止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 第十七条 两头各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应当关照执行调查义务的执法职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从头调查取证http://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应当在收到听证关照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遵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行政处罚了案后二十日外向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先缴纳罚款以及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收的罚款, (五)环境违法办法冒犯刑法, (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以下程序举行: (一)掌管人颁布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行动第三十二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http://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 事故http://
第四十条 听证终结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行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http://
国家环境回护总局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报请配合的上一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http://
第五十一条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其它事故,可以对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以及检举,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并对该办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http://
将听证关照书送达当事人,决定听证的光阴以及地点http://
第二十三条 环境回护执法职员在调查过程中,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告发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职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团体守旧有关技术秘密以及营业秘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是指对团体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由污染办法孕育发生地以及污染了局孕育发生地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可的,在听证入行的7日前,由法制事情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考虑以上情节: (一)当事人的不对程度; (二)违法办法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办法的态度以及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办法是初犯仍是再犯http://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下列罚款,由案件承办职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连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办法http://
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 (二)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下列罚款,说明情况http://
提出有关证据,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应当出具环境监测了局报告,对国民处以50元下列、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应遵守以下简易程序: (一)执法职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现实,掌管人应及时将听证了局报告本部门负责人http://
由本条规定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掌管人可以向调查职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http://
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http://
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个别会谈决定,可以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环境回护行政处罚行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回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http://
第二节 日常程序 第二十条 除本行动第十八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 第四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 罚的备案制度,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上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为下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有关职员应当如实回答,并应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争议两边应报请配合的上一级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制定本行动htt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两头法规或者两头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http://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http://
审查终结, 第二十四条 环境回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