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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与 媒 体
李贵方

律师与媒体,本无很重要、直接的关系。传统的律师们,基本对媒体敬而远之,或者至少保持相当的距离。一些资深律师在向新律师传经授道时,往往也一再告诫后者远离媒体。这样讲有一定道理,因为律师是依规则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特点有二:一是有规则,二是要理性。而媒体常常有很多无规范的、充满感情的东西。但最近发生的几件事,则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律师与媒体的关系问题,至少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并不是律师远离媒体就能解决的。可以这样说,怎样处理律师与媒体,尤其刑事辩护律师与媒体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值得刑辩律师认真思考、研究、对待。

一、有关刑辩律师与媒体关系的几个例证

例证一:台湾陈水扁的律师郑文龙

台湾陈水扁涉嫌犯罪被羁押,其辩护律师郑文龙每次会见陈水扁后都对媒体介绍许多陈水扁的情况,包括身体、精神状况,遭羁押的感受,狱中活动及一些生活细节,对台湾政治情况的评论,等等。甚至有媒体描述,郑文龙有意替陈水扁传话,每次会见陈水扁出来都会放慢脚步,四处看看媒体在哪里,等到媒体发现他,他就主动定位,开始每天一次替陈水扁放话的记者会。有人认为郑文龙律师成了陈水扁的新闻发言人,更有人认为郑文龙律师违反律师伦理,触犯了律师伦理规范的底线,应予惩戒。台湾法务部也声称就此展开调查,但目前尚未见结论。但也有人认为:郑文龙不串证,未泄露侦查秘密,未传递违禁物品,仅仅是为当事人传达遭受羁押之心情,似不应受到惩戒。

例证二:邓玉娇案两位夏姓律师

湖北邓玉娇案发生后,全国舆论反响强烈。受害人虽然一死一伤,但因其地方干部的身份,以及对邓玉娇的无理纠缠和要求,令社会各界对其非常愤慨,对伤人者邓玉娇则充满同情和支持。邓玉娇案所聘两位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对媒体抱头痛哭,连呼“丧尽天良”,向媒体哭诉求救,并通过媒体呼吁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能否伸出援手,对衣服上之指纹等进行鉴定。这一系列举动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和反映,其直接后果是两位律师被邓玉娇的母亲解聘,并由地方政府网站对外公布,而邓玉娇也被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至于鉴定等等,据说因相关衣物被邓玉娇母亲清洗而无法实施,即使不洗恐怕也难以进行相关鉴定。对于这两位律师诉诸于媒体之行为,在法律界及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论。

例证三: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之律师

200984央视记者李敏受贿案在太原开庭审理,法院最后认定李敏受贿三万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而200985日《济南时报》在报道李敏案件时,也以“李敏律师避谈‘罪名’”为题发表了一段与李敏律师的对话,具体如下:

“上午850分,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法院大厅里。

两名律师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透露给媒体,只是微笑着低头前行。本报记者跟随着两人来到休息室,对其进行短暂采访。

记者:你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我们来自两家不同的事务所,其中一家是中伦文德事务所。

记者:是李敏的家属还是检察院或是法院委托的你们?

律师:这个确实不方便透露,一会开完庭你们问法院吧。

记者:你们认为李敏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律师:这个我们也不能说。

记者:这是你们作为律师的观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就在这时,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强行把记者拉出休息室。”

看了这段报道,作为律师,尤其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并不很舒服。两位律师没有错,但给人一种胆小怕事的印象,至少难以建立起律师仗义执言的形象。因此,我们深深地感到律师仅仅远离媒体是不够的,必须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和方式考虑媒体问题,明确一些律师对待媒体的原则和方法。

二、认真对待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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