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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钱违法办法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充公违法所得,责令开业整顿,责令改正,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钱违法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团体的,责令通告查找,属于价钱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http://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http://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价钱违法办法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倒退诡计委员会宣布 依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钱违法办法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钱违法办法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钱违法办法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钱违法办法,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应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钱手法,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价钱违法办法严正侵扰市场秩序,发现经营者的违法办法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处5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正的,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停歇相关业务,回护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 行业协会或者其它单位组织经营者互相勾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责令改正http://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伤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第三条 价钱违法办法的行政处罚由价钱违法办法孕育发生地的两头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钱主管部门决定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责令开业整顿,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并处违法所得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 (一)伪造、散布涨价信息http://

经价钱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应用其它手法哄抬价钱,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二十四条 价钱执法职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http://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开业整顿,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办法的,政府价钱主管部门除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http://

大量囤积市场供应严重、价钱孕育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充公违法所得,遵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责令开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回护价的; (四)不执行齐集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钱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钱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它办法,责令开业整顿,侵扰市场价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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