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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黄伟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分总则(共4条)、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共15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共15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11条)、医疗事故的赔偿(共7条)、罚则(共7条)、附则(共4条),共7章、63条。
《条例》与《办法》相比,有较大调整
·医疗事故重在预防;
·明确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
·扩大医疗事故的内涵,调整了事故等级;
·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区分;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
·加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
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宗旨和原则
立法宗旨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具体有: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有权按照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获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人员接受投诉,提供咨询。
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库,医患双方随机抽取制度。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建立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
医患双方对证据的控制权
·发生争议时,双方共同对部分病历资料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预防为主的原则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设置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人员 监督检查 接受投诉 提供咨询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例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预案
·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
开放式的处理原则
·自行协商处理
·请求行政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技术鉴定与行政处理分开的原则
·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
建立技术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学会聘请专家入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 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直辖市的由区县卫生局受理;
·下列情形,由县级卫生局移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法院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医疗事故的赔偿
赔偿调解的途径: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
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事故等级
·责任程度
·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执行的条款有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