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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相识《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并非扫数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http://

应注意:一、准确掌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司法考试的切进点日常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每年必考,http://

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庭不具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此为最新规定,【不要混淆】一、注意《行诉解释》第6条,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件是:(1)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下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尤其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http://

【相 关法条】《行诉解释》第六、8条,三、遵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意思分解】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二、特别注意第14条第(一)项, , 您以后的地位: >首 页 >> 法律知识问答 >> 行政诉讼的管辖 >> 正 文 如何相识《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来源:政法网络书院 光阴:2008年8月11日23:9 编 辑:hly 答:【重点法条】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http://

二、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详细解释,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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