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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例:李某故意伤害获管制律师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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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例:李某故意伤害获管制 律师辩护意见法院全采纳 (2011-10-09 12:10:30)
标签: 未成年 故意伤害 重伤 管制 分类: 经典案例
李某故意伤害获管制律师辩护意见法院全采纳
【案情摘要】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于2011年7月4日16时许因琐事同贾某发生争执,厮打起来,刘某主动加入,厮打李某。在厮打中,李某慌乱拿起电脑桌上的水果刀乱挥,想吓唬他们,让自己有机会逃走,却捅伤了被害人贾某,鉴定为重伤。李某于当日17时许投案自首。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自首、主动赔偿、得到谅解、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角度予以辩护,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判处管制两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经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罪名认定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于1995年10月5日出生,在2011年7月4日犯案时年仅15周岁,依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李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7月4日16时左右作案,看到被害人腰部流血后,就自动停止了伤害行为。当天17时左右在保安部经理陪同下,被告人跑着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公安分局龙洞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等犯罪行为,历下区公安分局龙洞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材料、李克*询问笔录等证据都能证明。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根据济南市公安局港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得知被告人李某无前科,犯前表现很好,本次犯罪是一时失足,确系初犯、偶犯。从被告人李某的询问和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有悔罪的诚恳态度,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和行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亦向辩护人表达了悔罪和改过自新之意,加之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有过错,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作案地点在银座花园小区保安宿舍内,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询问笔录,当时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刘某、贾**、贾**、王**、潘*等六人在场。根据贾玉*的询问笔录第4页内容和贾相*的询问笔录第4页内容得知,当公安机关询问“李某打贾相*时,刘传*为什么也参加打架?”,此两人均讲“他们两个人是好朋友,又是一个村庄下井村的”。这表明在被告人李某同贾相*厮打中,被害人刘传*因同贾相*是好朋友而主动加入到厮打中,对被告人进行攻击,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讲并未想打被害人刘传*,是被害人在后面先打的自己。因此,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应充分考虑这一量刑情节。
由于被害人的主动加入,使现场最终变成刘传*和贾相*两个人对被告人的三人厮打场面。被告人当时处于劣势,右膝跪在地上了,被告人当时想扶着桌子起来,结果在慌乱中摸到了水果刀,便用水果刀乱比划,吓唬他们,不让他们靠近,以便自己有机会跑掉,其并没有希望伤害被害人的直接主观故意,相对于那些蓄谋故意伤害,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他只是一时失足的孩子,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考虑以上因素,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李某的处罚。
五、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