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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知识问答——概念篇

  问: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医疗纠纷、医疗争议和医患纠纷的异同点在哪里?

  答: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及双方相关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所致后果存在不同看法,引起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医患纠纷指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包括医疗行为和其他民事权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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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医疗争议,三种提法相同之处在于主体都是医患双方,不同之处是客体相近而不完全一样。医疗纠纷、医疗争议的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指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患纠纷的客体除了患者的人身权之外,还包括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处分权等。

  问:医疗纠纷分为几类?

  答:医疗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大类:一是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意外、不能防范和意料的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紧急抢救时的避险行为、无过错输血、患者不配合诊疗;二是医疗过失:包括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

  问: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条例》第33条例举了6种情况,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的免责条款: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问: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医疗意外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患者自身身体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导致突然发生,是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虽然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然死亡、遗留严重后遗症;

  2.在医疗前知道或在治疗后发现患者为特异性体质,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

  3.手术麻醉时,虽使用剂量符合规定,却出现麻醉意外,导致患者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经积极抢救,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

  4.术前诊断及手术适应证明确,操作无误,但是患者在术中或术后发生呼吸、循环停止及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等意外情况的。

  (芳城园三区社区服务站何春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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