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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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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

作者:王冰光 时间:2012-06-27

起 诉 状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诉讼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群,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611111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819日至20116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20032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事实与理由

2010719,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16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δ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δ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δ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δ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1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201111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δ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22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2012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xx

   

 

 

 

 

程蕾劳动纠纷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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