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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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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2013-11-21 1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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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主观上必须表现为非故意,即是因过错或意外。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伤害他人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则该行为已超过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属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刑法等法律调整。如故意撞人的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2、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⑴必须是由道路上的车辆造成的。

⑵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之中。

⑶交通事故须有损害结果,也就是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否则只是交通违章。

⑷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即有过失或虽没有过失但依法应承担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既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应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4、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及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分类

详见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5、现场遭破坏的责任认定

如果现场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的,该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现场不是被故意破坏的,而是因不小心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破坏,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现在的碰瓷现象)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讲,由于其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不保护好现场,对其是极其不利的。

6、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因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者要承担全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第二,吊销交通肇事逃逸者的驾驶证,并且终身不能再取得驾驶证。

第三,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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