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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

满意答案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的。1991年12月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定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和判断标准上,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但事故处理中的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补充:

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通知》规定:“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这是在事故处理中以何事故等级立案的时间界限。
        为什么以事故发生后7日内死亡为限?7日内死亡是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致伤;7日后治疗期间死亡是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在医治过程中引起其他并发症死亡。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是指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死亡,在善后处理中按交通事故死亡处理,并不是指随着伤者的死亡,交通事故的等级从一般事故上升到重大事故,按重大交通事故追究负主要责任以上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两高院法(研)发[1987]21号文件、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的规定,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追问: 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7日之后死亡的,是否够就追究刑事责任,我对上面的解释没看明白,能否讲明白些?谢谢! 回答:

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对肇事责任人处于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但是事故责任认定在实践中被法院否定的情况也不少见,当然法院否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的情况大都是站在死伤者的立场而做出的,但是这毕竟表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依据。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驾车人和死者负同等责任,而民事诉讼认定驾车人负全责,那么是否需要追究驾车人的刑事责任呢?谁来追究?目前法院基本不接受针对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对作为证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法律上的质证,这其中必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重伤人员住院后,7天内死亡,当然基本上很容易可以认定是属于交通事故导致了死亡,但是如果20多天、30天后因并发症死亡,究竟是交通事故原因导致,还是医院方面医疗事故责任?举个例子,曾碰到一个这样的交通肇事案例,驾车人载着两个朋友赴宴,结果路上发生车祸,全部明显可见轻微外伤,到医院作了简单包扎了事。但是回家后第二日,一人死亡,原因是脑出血。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医院对这样的事故发生是否有责任?责任分摊如何确定?因此的死亡,是否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情况下,肇事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避免刑事责任的追究,但这也需要公安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行啊,这就有可能滋生那个……,嘿嘿。话又说回来,如果一年后死亡、两年后死亡,又如何确定责任呢?难道指望医院会在死亡原因证明书上都注明并发症死亡,或者医院医疗事故不成?所以,确定一个刑事责任承担的日期是比较恰当的做法,但是并没有看到任何的法律依据。因为公安部的文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所以,在法律上判断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是要根据因果关系来确定。因而,对于驾车人来说,要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至少需要过三关:死伤者家属(是否能够协商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公安机关(是否能够确定责任以及能否不主动追究刑事责任)、医疗部门(对于死亡原因是否明确并发症死亡)。

补充:

说白了就的你有没有人和你给家属给的钱的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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