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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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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一、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虐待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相互间有亲属关系或者扶养、赡养关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摧残他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及他们的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常对被害人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的折磨的行为。

  三、认定虐待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行为只有“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如经常地、一贯地进行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

  四、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五、犯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对家庭内部的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仍要依杀人罪、伤害罪处刑。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点评:

关于刑事辩护等刑法问题特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熟悉刑事辩护知识和法律规则,是广大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石家庄律师魏建恒简介:

魏建恒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民事纠纷(房产、婚姻、继承)、劳动关系、刑事业务、仲裁业务等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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