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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 (四)违反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
※深秋蝴蝶※ 的感言: 谢谢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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